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存在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关键在于购房款的来源。
我国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但是,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上海离婚律师说到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权利有区分才有保护,这不仅对公民个人财产制度,甚至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都是一种更有力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来看,现行法律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有。若婚后所购房产由夫妻一方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那么该房产并非在婚后新获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行法律对婚姻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区分保护。个人有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也有悖婚姻法立法精神。
从公平原则和社会效果来看,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中都享有平等的权益,房产由夫妻一方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另一方对房产没有投入,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若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投入一方将无端受益,容易引发婚姻道德危机。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条件-关键在于借款目的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理解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判断的关键在于借款目的,若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为了个人需要而对外负债应属夫妻个人债务,不应由家庭成员共同来买单。具体甄别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在此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之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