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期(约定借期+逾期)。
实际生活中,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使得借贷双方书写的借条往往很不规范,要么利息约定不明确、要么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要么约定的利息过高,当出借方要求借款方还款时就容易发生争议。
那么,民间借贷中有哪些和利息相关的常见问题呢?
利息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以24%和36%为线,将利率分为三个区域——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和无效区,构成民间借贷利息的“两线三区”。
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区域。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2、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借款人未支付利息的,则可以不用支付,但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想要回来是不可以的。
简言之,利息没给的可以不给,利息已经给的,就要不回来了。
3、无效区:年利超过36%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即便已经给付了,还是可以讨回来的。
借贷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及其法律后果。
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比如有这样一张借条: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5年12月31日前。
这张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能否索取利息呢?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答案是“不能”。
因此对于希望获得利息的借款合同,在合同内一定要约定利息。
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比如有这样两张借条:
借条一: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张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条二:现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大写:壹佰万元)。
北京天地人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本付息。
上述两张借条,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都不明确,借期内的利息应根据借贷主体来确定。
如果借贷主体是自然人之间,则视为无息借贷。
如果借贷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则视为有息借贷。此时利息要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决定。
对此当事人一定要留意这一重要区别:
自然人之间借贷,没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除自然人之外的借贷,无论是否约定利息,均可视为有息借贷。
能否索逾期利息
再看这样一张借条: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2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是否可以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呢?
此时,索取逾期利息是法律允许的。
按照法律规定,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那么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利率应怎么计算呢?
根据法律规定,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以不超过年利率6%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
年利率不超过6%,折合月利率即不超过0.5%,也就是老百姓平常说的5厘利。
所以根据上述借条,李四可以主张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
如果情况变换一下,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但约定了逾期利息,能否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又应如何计算呢?
比如这样两份借条:
借条一: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支付利息。
借条二:现张三(借款人)因购买轿车资金不足,向李四(出借人)借到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还款期限2014年12月31日前。
若张三不能按时还款,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张三应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实际情况是,在2014年12月31日前,张三并未依约偿还借款。在2015年8月30日,张三才还清借款。
那么,李四能否主张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利率应按多少计算呢?
对于上述借条,都是可以主张逾期利息的。
但要注意逾期利息约定是否明确、合法。
如借条一中,属于双方对逾期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应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借条二中,双方约定逾期利率24%,不超过法定的利率标准,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此时应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概括地说,上述情况的利息是:
1、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按年利率不超过6%计算逾期利息;
2、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约定逾期利率不超过24%——>按约定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据此,借条一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0.5%(月利率)×8(逾期期限)=4000元。借条二的逾期利息为:100000(本金)×24%(年利率)÷12×8(逾期期限)=16000元。
违约金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借贷双方在借条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者其他费用,发生纠纷是该如何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来说同时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既可以选择性主张,也可同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付利息后反悔咋办
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又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前边的分析,借款人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
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利息,后来了解到相关规定又反悔了,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
付过高利息反悔咋办
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于36%,借款人支付利息后反悔,该如何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属于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利息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