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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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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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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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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双胞胎”归谁监护抚养

日期: 2017-05-11     作者:匿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6年4月,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由非法代孕引发的监护权、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一边是血脉相连,为了守护自己的子孙坚决不放弃的爷爷奶奶,一边是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是养育了孩子四年的母亲,这两个年幼的孩子到底应该由谁来抚养监护呢?

陈某与罗某均系再婚,陈某患有不孕不育症,两人商定通过体外授精及代孕方式生育子女。为此,两人精心安排了代孕代育事宜:非法购买卵子,将罗某的精子及购买的卵子委托医疗机构进行体外授精并形成受精卵;然后,非法委托他人代孕,前后共支出约80万元。
     2011年2月,一对异卵双胞胎出生。陈某通过非法手段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生父母分别为罗某、陈某,并据此办理户籍申报。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7日,罗某因重症胰腺炎突然入院,两天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两个小孩随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29日,罗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两个小孩的监护人,抚养两个小孩。他们的理由是,罗某是两个孩子的生父,而陈某与他们无亲生血缘关系,且未形成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非卵子提供者,因而不能形成生物学上的母亲,又非分娩的孕母,亦无法将两个小孩视为其婚生子女,同时,陈某与两个小孩也不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在生父罗某死亡,而生母不明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小孩的祖父母要求担任监护人等要求于法有据。
     面对一审判决,陈某坚决反对,认为一审没有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故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陈某与代孕所生的两个孩子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拟制血亲关系?如果陈某与两个孩子没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孩子的祖父母是否在法律上拥有主张抚养权的权利?如果陈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祖父母又没有法律上的抚养权,这种情况下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陈某认为与两个孩子通过4年多的生活已经存在了继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如果这一点不成立,孩子的祖父母也没有权利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有权利主张孩子的抚养权,而并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亲生母亲已经死亡。同时从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考虑,由她来照顾、抚养孩子是最有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的。
     孩子的祖父母则认为,陈某基于拟制血亲提出的抚养权是不能适用类推亲子关系的。对于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是否生存,陈某有能力证明而拒不证明,而且孩子的基因母亲和孕育母亲出于金钱关系才生育的孩子,她们没有意愿抚养孩子,应当认定两个母亲没有抚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当然有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上,陈某还对两个孩子祖父母的抚养能力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们的年龄和身体条件都不适合抚养两个年幼的孩子,而且他们根本不爱两个小孩,要把孩子送到美国的姑姑处抚养。而她在幼儿园上班,每月有固定的10000元收入,加上丈夫留下的遗产以及自己父母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小孩,“我和孩子生活了4年多,他们就意味着我的生命,我爱他们,在我看来,他们就是我的亲生子女。”提及两个小孩陈某就潸然泪下。
     当天,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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