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小张(男)和小林(女)在英国留学时相识相恋,于2012年3月1日回国登记结婚并定居。结婚时,双方口头约定婚后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因生孩子等理念问题常常发生争吵,感情破裂。2014年3月1日,小林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小张在婚姻关系期间的工资收入。小张认为,双方结婚时明确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工资收入应当归自己所有,小林无权分配。
【解析】婚姻关系期间财产共有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但《婚姻法》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采用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小林与小张的约定为口头约定,未达成书面协议,且小林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小张的工资收入。因此,小张和小林的婚姻“AA制”约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小林有权请求就小张的工资收入进行分割。
【律师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均为法律明确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