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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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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如何化解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日期: 2014-12-09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咨询者王小姐拿着一份协议来让我这个律师确认,凭着这一纸白纸黑字她是否可以有效保护到自己的权利,她要根据我的法律意见来进一步决定她自己的生活选择。

     这份协议是王小姐的丈夫李先生所写,内容大体如下:“男方在与女方的婚姻中曾经两次出轨,给女方的精神造成严重打击,因为男方多次表示痛改前非但依然违背诺言,女方已无法再容忍。但为了两个幼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为挽救这个破碎的家庭,男方再次郑重道歉,并发誓:绝不再背叛,若有背叛,立刻离婚,并且净身出户,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女方。”此外还列明了财产清单,事实上这对夫妇并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两套男方婚前与男方父母共同登记的房产。

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应该说王小姐和李先生这样的夫妻并不少见,男方因为外遇多次伤害妻子,但一旦败露,又信誓旦旦,为保全婚姻各种求饶发誓。作为妻子的一方,虽然很受伤,但因为各种原因,考虑到孩子、父母等多方面因素,甚至顾及多年的感情,总还不能痛下决心。人在这个时候总会寻求某种妥协和保障的出路,于是容易花心出轨的男人研发出了这类“忠诚协议”,因为有实质的物质利益捆绑对妻子一方也比较有说服力,应该说这类协议的产生是有其合理性的。可惜的是,在法律界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之后,目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认为此类协议因为限制了婚姻自由这一权利而应被认定无效,所以这类协议如果被诉至法院基本上作出承诺一方是很容易推翻的,上海高院就此问题的认定也已经有了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天李先生最终因为感情出轨而导致离婚的时候,王小姐并不能因为李先生当初所签署的这份协议而真正获得李先生的财产。

如果这样的协议是无效协议,王小姐还有什么更有效的办法来弥补她目前所感受到的伤害或者来获得一点保障,以便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呢。仔细研读法律还是可以寻找到一些变通的方式。第一个最为有效的方法特别是涉及房产的情况,立刻完成过户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因为一旦过户就以事实行为表明财产的权属发生变化,万一发生离婚就可以直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不能达到净身的效果,但确实是落袋为安的方式,这也是能让男方在出现婚姻不忠行为之后直接受到经济惩罚的方式,在男方还处于心理上亏欠的情况下,通常也是会同意的。当然如果立即过户因为牵涉到房屋上其他所有权人而有难度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的形式来制约。但这个时候要充分领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夫妻财产约定替换上述忠诚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开与婚姻人身关系有关的字眼,比如在本案中,王小姐与李先生签署的协议可以这样表述,“双方协商决定,某某房产上李某某的财产份额原为个人婚前财产,现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女方名字是否登记到产证上,男方均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万一不幸解体,王小姐是可以要求按照这份双方签字的夫妻财产约定来要求分割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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