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我曾经代理刚刚协议离婚的顾女士起诉其前夫肖某变更儿子抚养权的案件,并成功帮其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在那个案子里,我印象特别深的是因为顾女士曾是一名外来媳,所以她的户口一直在湖北老家,而儿子肖峰的户口跟随其上海籍的前夫落在爷爷奶奶家,顾女士一度担心因为她为了孩子的抚养权与前夫的家庭闹上了法庭,怕孩子将来上学他们会在户口本的问题上为难她,咨询我要如何解决,她甚至考虑将儿子户籍迁到她自己的湖北老家。我跟她说为了孩子的前途考虑千万不能那样做,凡事克服一下,何况孩子的户籍在爷爷奶奶的老房子里,可能是件好事,搞不好哪天拆迁了,还能解决住房问题呢。没想到就因为我这句很随意的话,五年后,顾女士再次找到了我。
顾女士跟我说,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虽然很辛苦但看着孩子茁长成长也觉得很幸福。前夫虽然很少来看孩子,但孩子的爷爷奶奶逢年过节还是会时常来看孩子的,虽然大家交流不多,但她也总是积极配合。而最近一次她无意中路过市中心黄浦区打浦桥路一带,发现那边很多老房子都没有了,成了建筑工地。于是她特别去走访了儿子户籍所在的小普陀区某号房屋,发现那里已经是一片空地,周围连邻居都没有,这房子是何时动迁的都无处打听。而前公公婆婆却从未向其提起,应该也是想刻意隐瞒。想起我五年前的那句话,感觉这个动拆迁应该跟自己的儿子有关,于是她再次找到我寻求法律帮助。
要知道这个动拆迁是否有顾女士儿子的利益,又究竟有多大的利益,一切要看到所有的拆迁安置协议才能有答案。但顾女士除了一个门牌号码一无所知,我们得调查到相关信息才可能到法院起诉立案。原本以为一般的拆迁公告都会在网上有公示,但这一次我们翻遍了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官网却一无所获,于是我第一次在办案中采取了一个特殊的调查方法,到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窗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十五个工作日以后,我们就获得了关于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在2010年就作出的房屋拆迁公告。因为地块比较大,有好几个拆迁公司参与了这个地块的拆迁实施,通过到法院初步立案,走访调查多家公司后才最终拿到了这份宝贵的安置协议。
因为被拆迁的老房子是私房,所以我和我的委托人之前最担心的问题是拆迁依据“数砖头”还是“数人头”的问题,顾女士的儿子虽然是在户人员,但毕竟是空挂户口,所以拆迁基地依据的具体政策显得尤为重要。而我们在这份协议中看到了清晰的居住保障对象名单和本户计算人口名单,而顾女士的儿子肖锋赫然在册,这个案子胜诉显然没有任何问题了,接下来的重点就是如何替委托人主张权利和争取利益最大化了。
【办案过程】
在调查中也发现了很多我们不曾掌握的情况,比如这套房屋的所有人其实是顾女士前夫的爷爷,而安置人口中还有顾女士前夫的大伯一家,而顾女士的前夫也已经再婚,拆迁协议的安置人口中还有个怀孕儿,涉及到的人员众多。而我们在初步立案中仅高了肖锋父亲和其爷爷奶奶,但拆迁安置利益分割属于共有纠纷,因为主体遗漏,我们不得已在撤诉后,变更被告重新起诉至黄浦区人民法院。关于诉请,考虑到整个协议依然是属于货币安置的,而且安置房屋通常都是期房,所以一开始我们提出的诉请是直接分割拆迁款,按人均计算也就在30万元。但在第一次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中。顾女士的前公公婆婆到庭后态度非常不好,声称这个前儿媳想钱想疯了,声称不会给一分钱。
而顾女士这边却觉得三十万元对要为孩子买房而言实在也是杯水车薪,何况按拆迁款的诸多名目来看,很多项目她儿子未必有份,所以以此思路诉讼,权益其实是很有限的。我又仔细研究了拆迁协议,发现这个协议上共有三套拆迁方提供的动迁安置房供拆迁户购买,其中有一套2011年就交房了,而这一套位于闵行区开兴路上的房屋的使用权人确认书上就记载着肖某和顾女士儿子肖锋以及一个怀孕儿。考虑到房屋必须办理了产权登记后,法院才可以受理相关的确权或分割纠纷案件,于是我先去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这套房屋的产权登记,房子果然登记在肖某一人名下。跟我的委托人商议后,我以小肖的名义再次起诉,这次我们只告了肖某一人,要求确认肖锋在他父亲名下的这套安置房屋内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因为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这是一套一百十几平米的房屋,动迁协议上的市场价是80万元,而起诉时的市场价已经接近一百四十万元,三分之一产权的价值就接近伍拾万元了。从分割拆迁款到主张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原告的利益一下子就放大了不少。而在这个案件中,这一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的提起最大的意义还在于,完全改变了被告方的态度,在闵行法院第一次诉前调解庭中,被告一百八十度大转变后表态,只要原告放弃产权主张可以考虑货币补偿。被告之所以有如此大的转变可能也是因为如果法院判决安置款,他们可能考虑不执行,但安置房作为不动产却是逃不掉的。而在肖某新组建的家庭居住的房屋上写上与前妻所生孩子的名字,是肖某最无法接受的。我的委托人也很清楚,在目前的情况下,让抚养权归自己的孩子在前夫的房屋上上个名字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于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7万元的拆迁安置利益。应该说这个数字远远超过了顾女士在委托我提起这场诉讼时一开始的期望。
【律师说法】
诉讼请求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是由原告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提出不同的诉请和主张。法院的所有审判活动是围绕着原告的诉请进行的,所以诉请的合适与否是极其重要的。就如本案中,原告即可以从拆迁共有款的角度要求分割之诉,也可以从房屋产权提出所有权确认之诉,而对原告而言利益却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主张权利的原告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将自己案件的法律关系研究透,提出一个最大利益化又能为法院判决所支持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