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办了一个案子,还比较特殊,也比较有意思。是一对夫妻离婚多年后仍然共同拥有一套房产,但是因为生活不便,又对房产产生了争议。那这个案子究竟是什么样的呢?就请大家跟着我一起往下看。
原、被告原是夫妻,2005年的时候共同出资购买了嘉定区梅川路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09年7月7日,双方协议离婚,为了保障儿子的最佳生活状态,协议中虽然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父亲所有,但实际上这么多年来,孩子一直是跟着我的当事人共同生活至今的。而在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房屋目前仍然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近段时间来,被告一直来纠缠我的当事人,故我的当事人认为自己与被告离婚多年,共有的基础早已不再存在,想将该套共有房产进行分割,但与被告协商却不予配合,最后我的当事人无奈找到我将其诉之法院。
为什么我说这个案子与众不同呢?因为一般的离婚案子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就已经将孩子的抚养权、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产)都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后也不再一起共同居住了。但是本案当中,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虽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归属,但是却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房屋仍然为原、被告共同共有。设想一下在实际生活当中,两夫妻已经没有感情了,已经没有在一起生活下去的感情基础了,在离婚后仍然住在一起,势必一定会对房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所以,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类似的麻烦,我在这里建议各位离婚的朋友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就将孩子、财产问题处理清楚,防止出现本案中的相关情形。
在本案当中,被告拿出了其与母亲签订的借款45万元协议,约定若对该房产日后产生纠纷,则夫妻双方需归还被告母亲45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在我们共同的努力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法院查明:原被告分别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3万和9千,因此原告所做贡献略大于被告,且考虑到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最后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2004年够买的99万的房子如今涨到400多万,法院也按现行的房价判决原告应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208万。而45万的借款争议则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我想这也是对原、被告房产纠纷的最好处理办法。为了避免出新本案的相关争议情形,还是未雨绸缪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