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案情】
女方徐某与男方陆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生育一个女儿,跟绝大多数夫妻一样,两人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但日子还算平淡而安静。结婚后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闸北区男方父母给的一套老公房内,该老公房的承租人是陆某的名字。2006年,陆某夫妇出了两万多元将该房屋买成了售后公房,登记在陆某一人,因为陆某未登记徐某的名字,徐某心有不悦,但也没有多提。到了2013年,为了改善家里的居住条件,徐某和陆某协商后将三十几平米的老房子出售,用售房款支付首付,又贷款四十万元置换了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子,新房子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买房和装修的事都是由徐某操持完成。但徐某发现陆某在搬入新居后一直闷闷不乐,一会说是因为房贷压力大,一会好像是计较房屋登记在了双方名下。为了这套房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徐某多次跟陆某交流,但一直无法改善双方的关系。在一次争吵中,陆某还恼羞成怒打了徐某两下,这下徐某彻底失望了,决定离婚。在就居住的这套房屋分割问题上没法谈拢之后,徐某就委托我代理其办理离婚案件。
【办理过程】
委托人徐某主要有两个要求,第一坚决要求离婚,越快越好,第二要求分到房屋市场价一半的补偿款。为了节约时间,我在起诉前先跟陆某聊了一下,发现陆某还是一个挺讲道理的人,他虽然不觉得自己的婚姻已经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但既然自己的妻子坚决不愿意跟自己过了,他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房屋是由其婚前的房子置换而来,不应该平分,何况他也没有现金。根据对方的反应,我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立案,通过诉前调解程序推动事情的进程,一方面持续和陆某沟通,解决先前不一致的几个问题。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努力,在法院开正式调解庭之前,最终帮助徐某和陆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徐某在房屋市价一半的基础上仅做出了几万元的让步,基本实现了她的委托请求,也让这对夫妻基本做到了好聚好散。
【胡珺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是庭外调解结束的,那么象案件中的房子如果在法院处理又是如何看待的呢?首先,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售后公房,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根据这个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公房(不管是单位分的还是父母留下的),只要婚后买下了产权,就算产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房屋的产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另一方都可以要求分割。当然一般情况而言,这种情况下法院未必均分,会让房屋来源方适当多分。但将这套属于共同财产的售后公房出售后,再购入新的的房屋,新的房屋显然将被视为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基本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