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江苏省南通市的林岚因不堪前夫的纠缠骚扰,无奈写下了放弃夫妻共有的房产权益的承诺,前夫在承诺书上加写了“我一辈子不来”的保证。正是前夫的这六个字,在10年之后“导演”了一场惊天大逆转,被法院认定为“双方有争吵,并非正常情况下所写”承诺,保住了林岚不得不放弃的财产权益。
婚姻不睦适逢拆迁
1975年,林岚经人介绍与柏东相识并确认恋人关系。经过三年漫长的恋爱期,两人于1978年结婚。恋爱阶段,柏东表现得比较好。结婚之后,柏东心胸狭隘、脾气不好的坏毛病逐渐显露出来,有时没什么事就发火,搞得林岚每天都心情很差。1978年9月,女儿柏波如期来到这个世界。
随着女儿的逐渐长大,他们原来的住房显得太小,已经不能满足日常起居的需要。1989年,柏东以家庭住房紧张为由向组织申请建房,经批准建起了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1989年6月,柏东申请了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审核于1990年6月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登记在柏东名下。
1995年6月6日,柏东的父母柏明志、康春花将户籍迁进乌塘南村21幢103室。迁户籍的目的是如果拆迁可能多得点好处,两位老人并不需要也确实没有实际搬来居住。
这个地块要拆迁的风声一会儿有一会儿无、一阵紧一阵松,就在居民们都已经麻木的时候,2001年下半年,该地段真的拆迁了。
2001年11月6日,柏东与拆迁公司签订《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拆迁协议中记载的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常住人口为5人,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印鑫花苑,协议并约定了各项补偿费用。2002年12月,柏东与南通铭杰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对安置房屋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0号车库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共计73672.64元,其中房屋补偿费47070.45元、附属设施补偿费20350元、树木补偿费30元、搬家费1200元、过渡费3325元、土地照顾补贴1697.19元。被拆迁人应付拆迁集资款61139.22元、旧房水电费等538.48元、层次费10300元、车库款25870元、塑钢门窗差价1936.9元、对讲门335元,合计100119.6元。拆迁补偿款中柏东已领取搬家费1200元、过渡费3000元,合计4200元,未付拆迁补偿费69472.64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与被拆迁人应付款两项相抵后,柏东另支付安置房屋的各项费用30646.96元。2002年12月30日,拆迁公司向柏东移交印鑫花苑2幢208室房屋及2幢20号车库。2003年3月10日,柏东领取上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柏东。
被逼承诺放弃房产
在忙拆迁的同时,林岚与柏东办了他们人生中的另一件大事,2001年12月14日,双方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之后,林岚立即搬离了这个家。不久,她购买了一套拎包入住的二手中户房屋,自己一个人过起了清静的日子。没有了柏东的世界,林岚感到的不是孤独,而是难得的安宁。
然而柏东还是不肯放过她,也不知道他从什么地方打听到了林岚买了房子,心里马上来了火:他妈的,说起来是净身出户,哪里来的这么多钱买房子,肯定是以前藏了私房钱!他气冲冲地找到林岚新家的门上算账,林岚不屑理他,说:“不管哪里来的钱,反正不是你的钱,你无权过问!”柏东被“呛”得不知道回什么,气哼哼地走了。
但是,没过几天,柏东又来了。以后,柏东的骚扰成了常态,有时林岚不得不报警才把他赶走,日子似乎比离婚之前还要糟糕。
2003年10月25日,柏东又一次上门纠缠林岚。为买静求安,林岚被迫书写了一份承诺,内容为:“我和柏东共同的房子算子女的抚养费,房子我不要了。”柏东拿着承诺扬长出门,林岚喊住了他:“姓柏的,我房子给你了,你以后也不允许再来找我麻烦了。”柏东“大度”地一笑:“你还不放心啊!我也给你个承诺。”回头拿起笔潇洒地在承诺后加写了一句“我一辈子不来”。
林岚也没想到,就是这加写的六个字救了她,在10年之后保住了她被逼放弃的房产权益。
起诉要求确认房产
转眼到了2011年,这八年也是房价疯涨的八年,自己无辜放弃的房产份额自然也水涨船高。这成了林岚心中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一名女律师的帮助和支持下,林岚向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属林岚与柏东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她亲笔写的白底黑字的放弃承诺,她果然一审败诉了。林岚提出上诉,2013年12月14日,南通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重审。根据林岚的申请,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委托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印鑫花苑2幢208室、2幢20号车库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上述房屋及车库价格金额为107.9万元。与原总房款99581.12元相比,已经上涨了10多倍。
在法庭上,林岚与柏东就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属林岚与柏东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林岚是否已经放弃在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属中享有的权利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柏东首先提出,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0号车库系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拆迁安置而来,而乌塘南村房屋系本人与父母、兄弟共同出资建造,属家庭共有财产;他父母出资建房后,户口即迁至乌塘的房屋内,并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从未放弃产权,即便存在赠与,也是对其个人的赠与。如果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按照人口因素应为5人分割,如果林岚享有这五分之一的份额,还应当支付层次费、房屋安置差价费和装潢费;他与林岚婚后因感情不和,婚生女柏波一直由他抚育成人,林岚将其自己的收入独自存入银行,其在离婚后二个月即购买一中套房屋,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林岚2003年10月25日写下的承诺,其放弃房屋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而且是当着民警的面所写,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林岚则反驳:印鑫花苑2幢208室确实系由乌塘南村的房屋拆迁演变而来,而乌塘南村的房屋属柏东、林岚的夫妻共同财产,柏东的父母兄弟没有出资,不应当享有产权;虽然乌塘南村的房屋拆迁时有五个常住户口,但柏东的父母没有实际居住,拆迁时也没有根据人口因素进行安置补偿,拆迁安置的房屋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2003年书写的承诺是她为了息事宁人而出具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幸而六字捍卫37万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重审后认为,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的建设以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林岚与柏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柏东、柏明志、康春花称对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的建设中柏明志、康春花有出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退一步讲,即使柏明志、康春花在建房中有出资,而房屋最终登记在柏东名下,出资也应视为对林岚和柏东的赠与。建房时,柏波尚未成年,故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应属林岚与柏东夫妻共同财产。乌塘南村9排21幢103室房屋拆迁时该房屋登记的常住人口为五人,故搬家费1200元、过渡费3325元应为五人所有,而柏东已领取其中的4200元,柏明志、康春花、柏波享有的拆迁补偿费用并未投入到安置房屋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中。其余拆迁补偿款房屋补偿费47070.45元、附属设施补偿费20350元、树木补偿费30元、土地照顾补贴1697.19元,合计69147.64元应属林岚、柏东夫妻共同财产,该费用已抵作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的房款。故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应为林岚、柏东所有。
对于2003年10月25日林岚书写的承诺,该承诺林岚书写于其住处,柏东并在承诺后加写一句“我一辈子不来”,可见书写承诺时,双方有争吵,并非正常情况下所写。况且当时双方女儿柏波已成年,无需双方支付抚养费。因此林岚对于承诺书写原因的解释较为符合客观实际,仅凭该承诺不能证明林岚已放弃其在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中的权利。
综上,印鑫花苑2幢208室及2幢20号车库为林岚与柏东共有。由于房屋安置时,除拆迁补偿款抵作房款外,柏东支付了房屋上的其余款项30646.96元及其过渡费325元,故柏东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多于林岚,该房屋及车库归柏东所有,柏东应支付林岚相应份额的对价。林岚在该房屋中的出资应为34573.82元(69147.64元/2),占总房款99581.12元的34.7%。经评估,该房屋及车库的价格为1079000元,柏东应支付林岚房款374413元。对于柏东已领取的搬家费、过渡费,诉讼中,柏明志、康春花表示如他们有份额,该份额归柏东所有,应予准许。属于林岚及柏波的部分,柏东应予以给付。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决:坐落于南通市印鑫花苑2幢208室房屋及2幢20号车库归柏东所有。柏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林岚上述房屋中属于林岚部分的房款人民币374413元,一次性给付林岚搬家费、过渡费人民币905元,一次性给付柏波搬家费、过渡费人民币905元。
柏东不服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柏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2013年12月7日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