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悄悄把儿子藏起来,前妻遍寻不着,便砸车打人……这一切,都以“爱”的名义进行。当所有手段都不奏效,前妻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前夫为擅自带走儿子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我没办法放下儿子。”法庭上,作为原告的前妻刘嫦眼泪涟涟;“我有更优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身为被告的李健振振有词。
这对“冤家”的故事,浦东法院金桥法庭的法官并不陌生。2007年,两人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前曾因彩礼问题多次吵架,婚后又因为经济问题闹矛盾。从2009年3月到2010年7月,夫妻俩因为离婚的事情3次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由于儿子小新“尚年幼”,“目前暂由母亲抚养为宜”,李健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劳燕分飞之后,两人的感情纠葛就此终结,牵扯却并未了结。争吵和纠缠,又围绕儿子小新的抚养权展开。“李健一般是周末早上把孩子接走,晚上送回。”可是,2012年7月29日,他把孩子带走后就再也没有送回来。
对于自己的举动,李健有自己的理由。在他看来,刘嫦并不是一个称职的母亲,离婚前就经常带着孩子离家出走,离婚后未尽抚养责任,使儿子手腕烧伤。“她把孩子藏起来,因为小孩要上幼儿园,户口在我这边,这才允许我探视。”李健觉得,自己有稳定的工作,抚养儿子更为有利,于是把孩子藏了起来。
失去儿子,刘嫦当然不肯。李健说,2012年8月,自己回江西老家,刘嫦追踪而至,买了一把铁锤,把他的车子砸得稀巴烂,又把门踢坏,还和自己发生了肢体冲突。刘嫦承认这些行为过激,不过她认为“作为母亲可以理解”,还当庭表示,“只要把孩子还给我,可以放弃精神损害赔偿。”
主审法官赵文龙认为,生效的判决书确定两人的儿子小新随母亲刘嫦共同生活,父亲李健擅自将小新带至自己的住处,是违法行为;在刘嫦的再三要求下,李健仍不将小新送回,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刘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赔偿的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4000元。
法官当庭告诫两位当事人,作为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尽管婚姻解体了,但都有对孩子施予爱的权利和义务。不过,爱,应当有底线。藏匿孩子不让对方探望,甚至发展到砸车、砸门、肢体冲突等过激行为,这些所谓的“爱”,其实是对小朋友最大的伤害。有一种爱叫“放手”,法官劝告两位当事人,真爱儿子,就应多一些沟通,少一些冲突,别给孩子童年的天空抹上“阴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