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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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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状告再婚老伴霸占房产 法院判决双方共有

日期: 2014-01-03     作者:胡珺律师     来源:本站原创

再婚夫妇23年来同住的老公房条件简陋,但双方感情和睦。好不容易公房动迁,双方却为动迁安置房的归属发生“争房大战”。日前,76岁的刘老伯状告81岁的董阿婆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过一审,最终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
    原告刘老伯30多岁时不幸丧偶。1990年,53岁的刘老伯与大他5岁的董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婚后,董阿婆搬入刘老伯承租的公房内居住,并将户口迁入。2010年7月,公房遇动迁,被安置人为刘老伯、董阿婆以及刘老伯的儿子小刘三人,安置房屋有两套。三方协商后,与动迁公司达成协议,将其中一套房屋归小刘所有,另一套502室房屋归刘老伯、董阿婆共有。
    2012年3月,刘老伯在董阿婆及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董阿婆的女儿当场写了一份内容为刘老伯放弃502室产权的“申请”,刘老伯签名并盖章。之后,董阿婆将502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刘老伯认为,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是受胁迫所写,因此将董阿婆告上法院,要求确认502室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一审法院支持了刘老伯的诉讼请求,董阿婆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认为,刘老伯、董阿婆与小刘作为动迁公房的安置对象,三方协商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刘老伯事后申请放弃502室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刘老伯称该申请是受董阿婆及其女儿的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刘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而不应仅以刘老伯或董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现刘老伯的“申请”未获得被安置人小刘的同意,因此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据此,法院确认502室产权仍属刘老伯、董阿婆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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