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对夫妻2006年开始闹离婚,两年间为离婚先后签订了《协议》、《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两人的婚是离了,可是双方的财产纷争的烈火却是越燃越烈,争议的核心是由于三份协议内容不同,最后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少了第一份《协议》中的给妻子的离婚补偿款12万元的内容,现在一方坚决要这笔钱,一方坚决不给,由此对簿公堂,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的请求呢?
夫妻离婚签下三份协议
2006年9月18日,陆海平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倪冰妮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07年5月8日,陆海平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倪冰妮离婚,无奈倪冰妮死活不同意,后陆海平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撤诉是撤诉了,可是这样有名无实的日子夫妻也都感觉没有多少意义。2007年6月15日,陆海平与倪冰妮就离婚达成协议,当日签订了《协议》,约定:“陆海平与倪冰妮友好协商自愿离婚,陆海平自愿给付倪冰妮12万元整。五年内全部付清。可以通过哥哥倪老大经手交接。陆海平尽量提前付清。”
同日,倪冰妮与陆海平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其上载明:“一、陆海平与倪冰妮自愿离婚;二、女儿陆丽雪(1988年11月16日生)归男方抚养,陆丽雪上学时学费由陆海平、倪冰妮各半负担(以发票为准)。陆丽雪住校期间的生活费由陆海平支付,如陆丽雪上江南读书,早出晚归及节假日生活由倪冰妮负责安排至独立生活时止。三、无锡市某电炉有限公司的股份归陆海平所有,陆海平每年分红支付5000元给倪冰妮(自2007年至厂房拆迁为止),年底付清。四、坐落于蠡湖街道X村X巷16号楼房一间(二层),前造楼房(包括天井下厕所)归倪冰妮所有;后造二层楼房产权归陆海平所有。西面二间平房(无产权)归倪冰妮所有。五、家里家具和生活用具归倪冰妮所有,陆海平的衣物用品归陆海平所有(今后陆海平给陆丽雪一只房间)。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以此协议为准。”
2007年6月19日,陆海平与倪冰妮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正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两人签下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女抚养:女儿陆丽雪(1988年11月16日生)由男方抚养,陆丽雪上学时学费由男女双方各半承担(以发票为准)。二、共同财产分割:坐落于X村X巷16号楼房一间,前造二层楼房(包括天井下厕所)归倪冰妮所有;后造二层楼房归陆海平所有(包括天井上厕所)。另西面前后平房(无产权证)归倪冰妮所有。无锡市某电炉有限公司股份归陆海平所有,陆海平每年给付倪冰妮红利5000元(自2007年至厂房拆迁为止),每年年底付清。”陆海平与倪冰妮均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签名栏上方书写“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为12万元财产对簿公堂
离婚后,双方就倪冰妮以陆海平在200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向其支付12万元及红利发生纷争,倪冰妮认为那份协议写得清楚,“陆海平与倪冰妮友好协商自愿离婚,陆海平自愿给付倪冰妮12万元整。五年内全部付清。”现在五年过去了,陆海平却丝毫没有给的意思,倪冰妮找陆海平要钱,陆海平却不承认,称正式的离婚协议上压根就没这一茬。
2012年10月倪冰妮以陆海平违反协议约定“陆海平与倪冰妮友好协商自愿离婚,陆海平自愿给付倪冰妮12万元整。五年内全部付清。”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海平向其支付红利2万元;陆海平支付其协议款12万元。
陆海平辩称:该协议是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签订的,后在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双方未约定该项内容,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其他协议,故其不应支付该款项。此外,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的上学费用由其与倪冰妮各半负担,倪冰妮应负担2.6万元学费。
庭审中,陆海平提出女儿四年大学学费为5.2万元,并提供无锡市某电炉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其上载明:2007年8月24日陆海平因公出差,其女儿前来公司借款2万元,用于开学学费。
此外,关于为何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未约定有12万元的内容,双方产生说法不一。倪冰妮称协商离婚事宜时,其与陆海平签订了《协议》与《协议书》,但其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刘小浩与陆海平也是相熟的,其怀疑二人串通,故意不将该12万元的内容写至《自愿离婚协议书》中。
陆海平则称因X村X巷16号大部分房屋在其与倪冰妮婚前就已经存在,其已是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倪冰妮离婚。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倪冰妮知晓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会比较少,其考虑到倪冰妮会为离婚的事情寻死觅活,所以为稳住倪冰妮的情绪,才应倪冰妮的要求签订了《协议》与《协议书》。但签订《协议》及《协议书》后,其仍坚持要求由法院裁判处理该离婚事宜,因此倪冰妮最终决定放弃向其主张12万元。故双方在民政部门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中无12万元的内容。
判决以离婚登记备案为准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倪冰妮与陆海平于2007年6月15日曾为离婚亲笔签署了《协议》与《协议书》,但根据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另行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可知,双方并未完全依照《协议》及《协议书》的内容办理离婚手续。而《自愿离婚协议书》签订于《协议》及《协议书》之后,且已由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故可视为双方就离婚是财产分割及补偿达成了新的合意,并且《自愿离婚协议书》作为档案书证,其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的《协议》及《协议书》,故该《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未有陆海平需给付倪冰妮12万元的约定,且《自愿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无其他协议事项”,倪冰妮并在该《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声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故对倪冰妮要求陆海平支付12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倪冰妮主张陆海平应按照每年5000元标准支付四年的红利2万元,因陆海平同意给付,故对倪冰妮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陆海平要求倪冰妮给付陆丽雪大学期间一半学费2.6万元的意见,因《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凭票据结算,陆海平未提供学费票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陆海平若确实持有陆丽雪具体学费的票据,可另行诉讼主张。
法院一审判决:陆海平给付倪冰妮2万元;驳回倪冰妮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倪冰妮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