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为了替自己和儿子争取更多拆迁补偿又经历了复婚和再次离婚。两人都认可,房子将来终究是归唯一的儿子所有。
然而女方又找到我咨询,说要争取自己的房产份额,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夫妻早年协议离婚
柳晓璇和林大成于1982年结婚,并在1983年生育了儿子林晓成,一家三口与林大成的父母一直居住在普陀的一处老房子内,而这处房子的承租人则是林大成的父亲。
柳晓璇和林大成结婚后,关系一直处得不好,平时可以说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到了林晓成十六岁那年,夫妻的婚姻关系实在维持不下去了,2000年初两人就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柳晓璇也从老房子搬了出去,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老宅动迁儿子成婚
父母离婚后,儿子林晓成跟父亲林大成一起生活,母亲柳晓璇也经常去看望儿子,跟儿子一直保持着比较好的母子关系。此后,柳晓璇又有了新的男友,但一直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
到了2006年1月,林大成和林晓成找到柳晓璇商量,说老房子要拆迁了,因为当时这次拆迁是“数人头”支付补偿的,为了争取更多的拆迁利益,林晓成已经和女朋友登记结婚了,希望柳晓璇也能和林大成复婚,家里就此可以多出一个安置人口,这样儿子就可能单独获得一套住房以解决婚房问题。
复婚之后再次离婚
出于为儿子利益的考虑,柳晓璇答应了跟林大成“复婚”,并且于2006年初到民政局又一次办理了结婚登记。
2006年底老房子动迁后,柳晓璇、林大成和儿子夫妇一共得到两套安置房,一套房屋直接登记在儿子、媳妇名下,另一套位于嘉定区的六十几平米的安置房则登记在柳晓璇、林大成和儿子林晓成三人名下。
这套安置房从2007年交房后,一直由林大成一人居住,柳晓璇依然住在外面,两人并无实际的婚姻生活,到2009年2月,双方又再次办理了协议离婚的手续。
婆媳矛盾逐渐显现
在再次离婚时,柳晓璇并未和林大成分割这套房子,在柳晓璇看来当时双方都有默契,即将来柳晓璇和林大成过世后,这套房子最终还是要归儿子的。
但在日常生活中,原本和儿子关系不错的柳晓璇开始和儿媳因为琐事有了一些矛盾。有一段时间,柳晓璇因为跟同居男友闹不愉快,从男友家搬出到儿子处暂住,没想到才两个月,儿子和儿媳就开口向她索要房屋租金,这令柳晓璇感到极其寒心。
想到这么多年一直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住所,复婚拆迁后也没有拿到任何实际利益,而儿子又是这么靠不住,柳晓璇实在有点不甘心。她找到我咨询,是否能够从儿子处获得某种形式的保障。
听了柳晓璇对自己情况的介绍后我告诉她,虽然她当初和前夫复婚的目的是帮儿子争取拆迁利益,但无论拆迁协议还是房屋产权证,其实都已经保障了她的权益。
“可是,我确实曾经表示过拆迁房产给儿子,这怎么办?”柳晓璇依旧将信将疑。
我告诉她,虽然她曾作出过将来房子都给儿子的意思表示,但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的赠予在房屋权属变更前是可以反悔的,她完全可以要求分割安置房中属于她的份额。
听了我的分析,柳晓璇决定委托我代理起诉林大成和林晓成,要求分割这套安置房。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我们提出了由对方保留产权,柳晓璇获得30万元房屋补偿款的分割要求。
起诉要求分割房产
法院开庭时,林大成和林晓成都提出:房屋上虽然登记了三个人的名字,但这只是动迁办登记的要求,大家之前都有一致的口头协议,房子将来要留给林晓成,不同意分割。
林大成还提出,当初拆迁时柳晓璇并未提出要分房子,如果她要房子,当初自己宁可拿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把多余的拆迁款给柳晓璇。所以他认为,柳晓璇仅有主张分割拆迁款的权利,无权要求分割房屋。而且自己没有钱付给柳晓璇,如果一定要主张权利,她可以来居住。
在法庭上我指出,本案并不是拆迁款共有纠纷,而是共有不动产的分割争议。柳晓璇和林大成已经离婚,不再作为家庭成员跟林大成共同生活,双方基于家庭成员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已难以维系,此前赠予儿子的意思表示在产权过户前也是可以撤销的,所以柳晓璇完全有权主张分割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晓璇和林大成、林晓成三人均为动迁安置对象,在分割时应视为份额均等,从房屋的价值考虑,柳晓璇主张该房屋三分之一价额的折价30万元符合市场交易情况,最终法院支持了柳晓璇的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