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七年考验期,许女求对前夫终于彻底丧失信心,起诉要求前夫彻底“滚蛋”,昨天,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殷先生单身出户。
2006年2月24日,年近退休的许女士和殷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方一次性补贴男方7万元。7万元的支付方法:拿到离婚证后付2万元;余款每月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从2006年5月开始,通河二村产权房归女方所有。
协议签订后,女方支付了男方2万元,根据男方出具的收条显示,女方陆续又分几年向男方共计支付了286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但是男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离开,而是一直在系争房屋的天井内居住。今年7月,女方向宝山法院起诉,坚决要求男方出户。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一直没有正当职业,原告考虑到好聚好散,想给被告机会,希望他能好一点,所以没让他搬走,但被告还是不工作,并且赌博,每天到凌晨才回来,不给他开门就踢门,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这些年,原告并没有要被告支付租金,被告一直是白吃白住。其实原告已向被告付清7万元补偿款,都是现金支付的,由于时间较长,有些收条可能遗失。如果找不到其余的收条,原告愿意补足7万元,即再补偿被告21400元。以后,如果原告找到证据,原告会另行诉讼向被告索要。
被告辩称,原告实际并未支付该笔款项,原告说被告住在系争房屋中要支付房租和生活费,这些费用就从7万元中抵扣了,根本没有给被告补偿款。当时原告母亲身体不好,也在系争房屋中居住。
离婚后,原告并未要求被告搬离系争房屋,而是让被告帮忙照顾母亲,一住就是七年,现在母亲去世,原告就要被告搬走,门儿都没有!原告给再多的钱都不同意搬走。况且现在被告没有其他地方居住,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原告作为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离婚后,被告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现房屋权利人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房屋,被告占用系争房屋缺乏依据。故宝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殷先生10日内搬离通河二村房屋,原告许女士支付被告补偿款2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