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父母支付首付购房并长期还贷,随后夫妻俩接过还贷的“接力棒”,女方甚至卖掉一套自己的房子参与还贷。这样一处从113万元升值到将近500万元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便产生了权属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这处房产究竟应如何分割呢?
一次出差
谱出异地恋曲
2011年年底,有位叫李奕的男士来向我咨询离婚事宜,听了他的婚姻故事,我也不免唏嘘不已。
1999年,刚毕业不久的李奕被公司外派到四川工作三个月,就在那次出差过程中,李奕偶然结识了重庆姑娘何琳,双方互生爱慕之情。
等李奕回上海后,他们开始了持续长达三年的异地恋,虽然距离遥远,但两人的感情日益浓厚,李奕还经常坐飞机去看望何琳。
2002年,李奕和何琳的爱情终于修成正果,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为了和李奕在一起,何琳还辞掉了原在四川一家国企收入优渥的工作。
妻子抑郁
家族竟有病史
何琳的父母都是重庆一所大学的老师,在知识分子家庭长大的何琳从小成绩优异,毕业于名牌大学。为了在上海能有更好的事业发展,在李奕的建议下,2003年何琳开始到英国自费留学,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均由丈夫李奕承担。
2005年5月,学成回国的何琳在一家知名的通讯企业谋到了工程师的职务。
2007年10月,这个家庭迎来了儿子的出生。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年初,何琳开始出现行为异常,后被确诊为抑郁症。
对妻子一直悉心照顾的李奕一次偶然从丈母娘口中得知,何琳还有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这个哥哥曾在发病期间往全家人的饮食里下过老鼠药,险些酿成大祸。
得知这件事让李奕的心里有了疙瘩,他觉得何琳和家人对自己有所欺骗。因为他原以为妻子患病是由于工作压力太大,加之照顾小孩的辛苦,但此时他觉得妻子的疾病跟家族遗传不无关系,而在婚前他们对此却只字未提,这让他心里格外不是滋味。
夫妻分居
咨询离婚事宜
确诊为抑郁症后,何琳的病情时轻时重。2011年初,何琳再次发病,无奈辞去了高薪的工作。
在何琳犯病时,经常会盯着年幼的孩子目不转睛地看,然后自言自语地说些奇怪的话。这让将孩子视为珍宝的李奕及其父母非常担心,怕何琳不正常的举动会给孩子造成困扰和伤害。
经过协商,李奕让刚从大学退休的岳父母来上海照顾何琳,年幼的孩子出生后原本就是李奕母亲带的,这下就彻底搬到了爷爷奶奶家居住,而由于和患病的妻子越来越难交流,李奕也经常会住在父母家。
随着时间的推移,何琳的病情一直没有根本改善,李奕越来越觉得这段婚姻迟早要结束,他特地来向我咨询离婚及房产分割的问题。
从言语中感觉到他离婚的想法并不是很坚决,出于对女方的同情,我还是劝他不要在此刻放弃曾经爱过的人和原本幸福的小家,即使要离婚也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免通过法院诉讼可能会再次刺激到何琳,李奕也表示了赞同。
收到传票
方知妻子起诉
半年后,也就是2012年的初夏,李奕再次找到了我。令我感到意外的是,这次他带来的是何琳起诉要求与他离婚的法院传票。
李奕跟我解释说,这半年里他很少回自己家,一直在跟何琳及其父亲协商离婚事宜,但双方就房产分割补偿的分歧较大,一直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没想到心意已决的妻子倒是先发制人了。
关于这套房子的性质,还得从房子的购买过程说起。
这套房子是由李奕的父母在2003年底亲自为儿子挑选的,考虑到儿子和儿媳结婚后一直跟自己一起住,总有诸多不便,媳妇虽然当时还在英国留学,但是很快就会回国。而儿子刚结婚又要负担媳妇留学的费用,根本没有积蓄,老两口便根据自己的存款情况到老房子附近的一个新开楼盘选择了一套面积在140平米、价格在113万元左右的新房,并用现金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
40万首付
全由父母资助
2004年1月10日,李奕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共计40万元转入李奕的银行账户,第二天李奕和母亲两人去开发商处,以李奕一人的名义签署了预售合同,将之前父母转给他的40万元作为首付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剩余的70万元房款全部是用李奕的名义通过银行办理的组合贷款。
从2004年4月开始,每月还贷都是由李奕的父亲到银行柜台用现金存入李奕账户,直至2008年3月,银行的存款底单全部在父母处,共计还了16万元。
当然,何琳对该房屋也不是完全没有贡献,2009年3月,何琳办理了公积金参贷手续,开始参与公积金的还款,2010年1月,何琳将自己婚前在四川购买的房屋出售,从出售的房款中拿出20万元汇入李奕的房贷账户,供其提前还款。
截止到法院开庭时,该房屋仅剩10万元贷款,而房价已经飙升至4、500万元。
房价评估
增值近400万
何琳及其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因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时,对于法官询问当初首付款由谁支付的问题,何琳表示并不知情,同时表示不认可是由李奕父母支付的。她主张目前的房价已经上涨至500万元,要求分得250万元。
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她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倒没有提出异议,但她认为导致其提出离婚的原因是李奕对其不关心、不照顾,因此要求李奕对其承担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年代久远,李奕父母当初转账给李奕的凭证早已不在了,为此我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业务底单,相关材料证明了这节事实。
因为双方无法对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也由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96万元。
是否共有
成为争议焦点
在查清了出资的事实之后,这套价值近500万元的房屋应如何分割成了争议的焦点。
要解决分割问题,首先要对该房屋的性质作出一个认定,即它到底属于夫妻共有,还是属于李奕的个人财产?
我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何琳的代理人和他的父亲均认为,只有李奕父母全额付清房款并登记在李奕一人名下时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本案中并非全额出资,所以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们据此提出的分割方案是: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允许首付由父母收回或归李奕一人所有。
双方态度
存在巨大差距
那么,存在还贷情况是否影响房屋属于李奕的个人财产呢?
我查到了2004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参照上述规定,我认为本案系争房产首付由李奕父母出资,登记在李奕一人名下,当买卖完成时李奕拿到的就是这套房屋百分百的产权,并没有因为贷款的存在对完整的产权有任何影响。
因此,系争房屋的物权属于李奕个人,而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视为共同财产。只有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何琳才享有一半的权利。
我们在法庭上提出的分割方案是:何琳仅享有李奕通过公积金和个人工资还贷部分的一半份额,以及她用个人财产进行还贷的全部,经过计算应该是60万元,这与何琳要求的250万元之间显然存在巨大的差距。
真诚沟通
态度终有松动
该案共进行了三次庭审,经过多番激烈辩论。因为有相关法律支持,显然法官也基本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但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和房屋市场价值巨额提升的实际情况,法官希望我们让何琳也分享一些的增值部分。
而李奕也多次向我表示身心俱疲,结合自己的支付能力和以后抚养儿子的实际需要,他希望在120万元这个心理底线上达成调解。
为了尊重委托人李奕的意愿,同时出于对同为女性的何琳的同情,虽然我感到如果法院判决何琳是无法拿到这一数额的,但我还是将这一方案提了出来。
遗憾的是,之后的几次调解对方依旧不肯让步。
在庭审全部结束后,我还是多次跟法官沟通让她不要过快作出判决,我想再做最后的努力。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判决,尽全力说服何琳,我多次写邮件给何琳,详细跟她解释法律规定,也分析了各种情况的利弊。
此时病情趋于稳定的何琳表现得十分平静,她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方案,但同时也给我出了一道难题,她说:“我可以接受这个方案,但是你还得说服我的父亲,这么大的事我没办法一个人做主。”
锲而不舍
双方达成协议
何琳的父亲也就是何琳的代理人,每次庭审他都陪同何琳出席,期间还因为他对己方代理律师不满而更换了一次律师,然而他对于第二任律师依旧显得不太满意。
这位身为大学教师的老人很有知识素养,但脾气也是非常执拗,他一直不明白《婚姻法解释三》是怎么回事,总是质疑说:结婚这么多年,这套房屋怎么还成了个人财产?
为了让老人点头同意,我又一次次耐心地和他交谈,倾听他对女儿这段失败婚姻的抱怨,也一遍又一遍地跟他解释相关法律,说明这是最糟情况下的最佳解决方案,这样的调解结果要比判决对何琳在经济上更有保障,而且还为何琳将来和儿子的相处和前夫李奕的相处打好基础,是何琳乐于接受的,也是对她精神状况稳定、身体健康最有好处的。
正应了那句“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老人最终点头同意了调解方案。
那天从法院签完调解协议出来,除了我的当事人,连何琳和她的父亲都为我在这个案子中付出的努力和真诚而表示了感谢,让我有了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