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年底,有位叫李奕的男士来向我咨询离婚事宜,听了他的婚姻故事,我也不免唏嘘不已。1999年,刚毕业不久的他被公司外派到四川某地工作三个月,就在那次出差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奕结识了重庆姑娘何琳小姐,双方互生爱慕之情。等他回来后,他们就持续了长达三年的两地恋爱,当时感情非常好,李奕经常打飞的去看何琳,2002年,李奕和何琳在上海注册结婚后,何琳为了和李奕一起生活就辞掉了原来在四川某国企的优质工作。何琳的父母均是重庆某大学的老师,在知识分子家庭长达的何琳从小成绩优异,毕业于名牌大学。为了在上海能有更好的事业发展,在李奕的建议下,2003年何琳开始到英国自费留学,留学的学费和生活费均由丈夫李奕承担。2005年5月,学成回国的何琳在一家国内出名的通讯企业谋到了工程师的职务。2007年10月,这个家庭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可爱的儿子李天宇出生。但好景不长,2010年年初,何琳开始出现行为的异常,到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确诊为抑郁症。之后李奕偶然从丈母娘口中得知何琳还有个患有精神疾病的哥哥,这个哥哥曾在发病期间往一家人的饮食里下过老鼠药,险先酿成大祸。李奕听到这样的事情,他的情绪从悲伤中生出了一些愤怒,原本他以为是妻子工作压力太大,加之照顾小孩的辛苦才导致其思想和行为出现异常,他原本是极其同情的,也希望妻子能在自己的鼓励和帮助下走过这段坎坷。但当他发现妻子和他的父母长期向他隐瞒了这个家庭秘密,让他认定妻子的疾病来自遗传,而自己则成了冤大头,内心就有了想法。而何琳的病也一直在反反复复之中,2011年年初,何琳再次发病,无奈辞去了高薪的工作。在何琳犯病的时候,经常会盯着年幼的孩子目不转睛的看,然后自言自语的说些奇怪的话。这让将孩子视为珍宝的李奕及其父母都非常担心,怕何琳不正常的举动会给孩子造成困扰和伤害。经过大家的协商,李奕让刚刚从大学退休的岳父母来上海照顾何琳,年幼的孩子出生后原本就是李奕母亲带的,这次就彻底搬到爷爷奶奶家居住了。当母爱临时缺席时,李奕为了给孩子更多的父爱,加之与患病的妻子越来越难交流,也经常会住在父母家而不回自己家。随着时间的推移,何琳的病也一直没有根本的改善,李奕越来越觉得这段婚姻可能迟早要结束了。他特别来跟我咨询一下与精神疾病患者离婚的相关的事宜,以及那套由李奕父母出资在婚内购买又登记在李奕一人名下的房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我结合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向李奕解释了房屋的性质和分割原则,同时看到他结婚的想法还不是很坚决,出于对女方的同情,我还是规劝他不要在此刻放弃曾经爱过的人和原本幸福的小家,即使要离婚也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免通过法院诉讼可能会再次刺激到何琳,李奕也表示了赞同。
半年后,也就是2012年的初夏,李奕再次找到了我,令人意外的是他带来了何琳起诉要求与他离婚的法院材料。李奕跟我解释说这半年里因为心里确实不情愿再照顾妻子,所以他很少回自己家,他也一直在跟何琳及她父亲协商协议离婚事宜,但双方就房产分割补偿的分歧较大,一直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收到法院传票,让他也觉得很惊讶,他没想到这个时候何琳会愿意放手,当然他内心也是很想结束这段婚姻的。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他们长期居住的这套房屋该如何处理,当夫妻情分已经不存在的时候,李奕变的极其理性和现实,他希望我能依法帮他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办案过程】
关于这套房子的性质,还得从这套房子的购买过程说起,位于天山路某小区的这套房子是由李奕的父母在2003年底亲自为儿子挑选的,考虑到儿子和儿媳结婚后一直跟自己老两口一起住,总有诸多不便,媳妇虽然当时还在英国留学,但是很快就会回国定居。因为知道儿子刚结婚又要负担媳妇留学,根本没有积蓄,而且工作也繁忙。老两口根据自己的存款算了一下首付和贷款,就到老房子附近的一个新开楼盘选择了一套面积在140平米,价格在113万左右的新房,并用现金支付了两万元的定金。2004年1月10日,李奕的父母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共计40万元转入李奕的工商银行账户,第二天李奕和母亲两人去开发商处,以李奕一人的名义签署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将之前父母转给他的四十万元,作为首付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出具了一张42万元的发票。而剩余的70万元房款全部是用李奕的名义通过农业银行办理的组合贷款。从2004年4月开始每个月的银行还贷都是由李奕的父亲到农业银行的柜台现金存入到李奕的账户,这个行为持续到2008年3月,银行的存款底单全部在父母处,共计还了16万元的本金。当然何琳对该房屋也不是完全没有贡献,2009年3月,何琳办理了公积金参贷手续,开始参与公积金的还款,2010年1月,何琳在将自己婚前在四川的房屋出售,从出售的房款中拿出20万元汇入李奕的房贷账户,供其提前还款。截止到法院开庭时,该房屋仅剩十万元的贷款,而房价已经飙升至四五百万。
何琳及其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因为该房屋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时,对于法官询问当初首付有谁支付,何琳表示不知情,同时她不认可是李奕的父母支付。她主张目前的房价已经上涨至500万,要求分得250万元。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对于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倒没有提出异议,但她认为导致其提出离婚的原因是李奕对其不关心、不照顾,因此要求李奕对其承担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年代久远,李奕父母当初转账给李奕的首付款凭证早已不在手头了。作为代理律师我申请法院到当初的银行调取业务底单,很快法院从银行调取的材料证明了这节事实。因为双方又无法对该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也由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对该房屋的房价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96万元。
在查清了出资的事实之后,这套价值近五百万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是这个离婚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了解决好分割的问题,首先要对该房屋的性质作出一个认定。这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还是属于李奕一人的个人财产?我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给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我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由父母出首付购买,以个人财产做抵押获得贷款,在出资款中本身不含任何共同财产,所以完全应该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系争房屋应当属于李奕的个人财产,原告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没有依据。
而何琳的代理人和他的父亲均认为只有李奕父母全资付清房款,并登记在李奕一人名下才会成为李奕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并非全额出资所以应视为父母出资首付,房屋仍为共同财产。他们提出的分割方案为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允许首付由父母收回或归李奕一人所有。存在共同还贷是否影响房屋属于被告个人财产的性质?
为了更好的说明这个问题,我查到了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我认为参考上述规定,本案系争房产首付由对方父母出资,登记在李奕一人名下,李奕以没有共有人的系争房屋作为抵押物取得了银行贷款,也就是当买卖完成时,李奕拿到的就是这套房屋百分百的产权,并没有因为贷款的存在对他的完整的个人产权有任何影响。因此对系争房屋物权本身为李奕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原告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我们在法庭上提出的分割方案是,何琳仅享有李奕从公积金和个人工资用于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她用个人财产进行还贷的全部,经过计算应该是六十万,与何琳要求的250万之间存在巨大差距。
该案共进行了三次庭审,经过了激烈的辩论过程。因为有法条的支持,我看得出来法官也基本上接受了我的代理意见,但出于对原告的同情和房屋市场价值巨额提升的实际情况,法官希望我们让何琳分享一部分的增值部分。离婚这场拉锯战虽然接近尾声,但我的当事人李奕也多次向我表示身心俱疲,考虑到孩子年幼,他不希望跟何琳搞的太僵,结合自己的支付能力和以后抚养儿子的实际情况,李奕希望在120万的这个尺度内达成调解。为了委托人的意愿,也出于一个女性的善良,我认为这无损何琳的利益,法院即使判决何琳大概也只能得到这些补偿,但如果是判决钱款的实际到位和孩子的探视反而会得不到保障。虽然庭前及庭审中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屡屡告败,但在庭审全部结束后,我依然跟法官沟通让她延后判决,我想做最后的努力。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判决,尽全力说服何琳,我多次写邮件给何琳,详细的跟她解释法律,也分析各种情况的利弊给她听。病情稳定的何琳表现的平静而聪明,她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方案,但同时也给了我一个难题,她说“胡律师,你还得说服我的父亲,否则这么大的事我没有办法拍板。”
何琳的父亲也是何琳的代理人,每次庭审他均陪同何琳出席。期间还因为他对己方的代理律师不满,而更换了一次律师,对于第二任律师他依旧不太满意。这位身为大学教师的老人素养很高,在法庭上从来没有说过什么难听的话,同时脾气也是非常执拗,他一直不明白婚姻法解释三是怎么回事,结婚这么多年,这套房屋怎么还成了个人财产。为了让老人点头同意,并在法庭的调解笔录上签字,我一次次的耐心和他交谈,听他内心对女儿这段失败婚姻的抱怨,也一遍又一遍的跟他解释法律和审判实例,说明这是最糟的情况下的最佳解决方案。这样的调解结果要比判决对何琳在经济上更有保障,而且还为何琳将来和儿子的相处和前夫李奕的相处打好基础,是何琳乐于接受的,也是对她精神状况的稳定,身体的健康最有好处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老人最终点头同意。那天从法院签完调解协议出来,除了我的当事人,连何琳和他的父亲都为我在这个案子中付出的努力和真诚而感谢我,我觉得内心很是宽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