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1岁的胡女士,因丈夫陈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胡女士,导致胡女士数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昨日,闸北区院作出准予胡女士与陈某离婚的判决。
2008年1月,胡女士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2008年7月登记结婚, 2009年4月,胡女士和陈某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隔阂。 2010年6月,胡女士独自离家,胡女士、陈某携女分居至今。婚后,陈某多次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 2010年10月和2011年12月,胡女士两次起诉离婚。
审理中,胡女士认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 2009年2月,对方突发精神分裂症进入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自己才知晓对方初次发病在2007年,对方婚前隐瞒了病史。 2009年3月对方出院。 2010年1月,对方开始不服药,当月,自己与对方口头协议离婚,分割了双方的存款、首饰等财产,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女儿随对方生活,自己住回娘家。 2010年4月,对方要求与自己复合,双方和好后共同出去旅游。 2010年6月,对方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自己,双方分居至今。
胡女士现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判令自己与对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对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54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
陈某则辩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女方怀孕后他开始练气功,女儿出生后女方携女住回娘家。他出院后,双方为经济产生矛盾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6月,女方和他参观世博会时,他并没有打女方只是声音较大。
陈某认为他对女方还有感情,希望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后孩子随他生活,女方一次支付五年或十年女儿的抚养费并给付被告补偿款200万元,他即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本人生活,女方按每月1200元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和本人均自行解决住房。
法院认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妥,可以采纳。至于子女抚养费补付及给付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工资收入,酌情予以确定。据此,法院最后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