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其名下公司股权作价1200万元转让其父;双方离婚后,前妻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前夫之父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三人孙老伯给付原告邹女士股权转让款600万元。
邹女士与孙先生原系夫妻关系, 2012年8月,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判决离婚。之前的2002年11月,孙先生与其父孙老伯曾共同投资组建一家装饰公司,孙先生投资180万元,孙老伯投资20万元;此后,双方陆续加大投资,至2005年2月,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 2008年3月,孙先生与孙老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孙先生将其所持有公司60%的股份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孙老伯等事宜。但此后,孙老伯未向孙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2012年9月,邹女士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邹女士认为,孙先生与孙老伯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自己与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先生未收到的该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双方已离婚的情况下,自己应享有其中一半的权利,故要求第三人孙老伯直接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
孙先生、孙老伯则提出,因公司存在虚假增资1200万元,因此孙先生出让60%股权价值远低于1200万元。双方之间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方式已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同时,孙先生从公司支取的400万元款项,均已用于其购房、购车等家庭共同开支,据此,邹女士无权再向其主张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名下60%公司股份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虽是对夫妻财产共同权的侵犯,但原告现对该转让行为不持异议并主张该股权转让款,可视为原告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已作出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可认定有效。
基于该股权转让行为,因第三人未实际向被告支付转让款,遂由此形成被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1200万元债权,该债权为夫妻共同债权,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权主张分割债权并以债权人身份向债务人孙老伯主张权利。现原告主张债权的50%,符合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