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9日),老太太纪某将自己的三个儿子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声称对方不孝,要求依据《物权法》中不动产共有权的新规定,收回自己曾经赠与3个儿子的几间房屋。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介绍说,纪老太太和丈夫在西城区有几间房屋。1999年,他们决定将其中的部分房屋赠与3个儿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去年10月30日,纪老太太的丈夫因病去世。同年底,她搬至长女家中居住至今。今年1月,认为3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纪老太太将对方告上西城法院。今年4月11日,西城法院判决3个儿子给付赡养费。
此后不久,纪老太太再一次将3个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一房屋赠与。纪老太太认为,履行赡养义务,是3个儿子的法定职责。法律也同时对赠与事项做出规定,受赠人不得侵犯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3个儿子,需要法律催促,才能履行赡养义务,违法了这一条法律。
据悉,一审时,纪老太太的3个儿子表示,房屋赠与情况属实,但那是纪老太太夫妇的共同赠与行为,纪老太太无权单独行使撤销权。此外,他们表示,愿意接回母亲共同生活,并尊重法院判决,每月按期支付赡养费。
前不久,一审法院认定“3个儿子未严重侵犯赠与人的权益”,并以此驳回纪老太太的请求。前天,纪老太太提出上诉,要求法院依照《物权法》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作出改判。
纪老太太的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时,《物权法》尚未实施。根据《物权法》做出的细化规定,不动产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按份共有”,那么纪老太太对其份额享有单独的撤销赠与权。如果是“共同共有”,在丈夫去世后,纪老太太也有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文章由上海离婚律师整理:(http://www.hunyin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