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案例]
吴先生与金女士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吴先生在汉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合同价为35万元,由吴先生以一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12万元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吴先生向银行按揭贷款20年,每月还贷1500元左右。2005年2月,吴先生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书。
2009年10月,由于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均同意离婚,但对房子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分歧。吴先生认为该房为其个人财产,理由是该房系其与金女士结婚之前所购,且首付款都是其个人婚前财产;金女士认为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产权证是房子产权取得的法定凭证,该房产证取得在婚后,自然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律师点评]
合同签订时间是产权归属时间。
吴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即取得了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子以及产权过户的权益。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产证,实际上是吴先生婚前债权变成物权的实证。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作为购房时间,并以之与婚姻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产权归属。根据相关法律,此争房子因属吴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资金,其中属于金女士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给金女士。
[房产专家提醒]
还贷也要有证明。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子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虽然为取得房子产权做出了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子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本案给我们提醒,婚后在还贷时,是否要保留一些证明,以防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端地损失一些财产?本文章由上海离婚律师整理:(http://www.hunyin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