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谓 “夫妻忠诚协议”内容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并不一致。最近,山东日照的法院就判决一起案件,支持了夫妻忠诚协议。
据媒体报道,山东日照市一对夫妻结婚时签下 《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任何一方因对婚姻不忠而导致离婚时,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男方因女方有婚外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获得两人共同财产。
李某是日照市岚山区人,2010年,他在网上认识了白某。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李某向白某提出了结婚请求,白某同意并于2010年11月与李某结婚。
结婚登记当天,李某和白某还签订了一份 《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由于不忠诚于婚姻的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后妻子白某出轨,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拿出结婚时签下的 《夫妻忠诚协议书》,请求法院判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最终,法院肯定了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将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法院肯定 《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合法效力,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一、 《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李某和白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在没有受到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
二、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可以采用约定制,该协议的内容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协议。
本案中 《夫妻忠诚协议书》的实体和形式要件均符合该条规定。
三、 《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协议的基础。
虽然表面上 《夫妻忠诚协议书》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和理念。
《夫妻忠诚协议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对有婚外情的过错一方,也是一个很有效的法律制约,法律没有理由不去保护它。
有了新的 “两高”解释和法院的判决,对那些想以发短信手段诈骗财物的犯罪嫌疑人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其他法院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