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则新闻,说的是一对 “90后”小夫妻认识20天左右就登记结婚,而婚后却发现两人并不合适,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在登记两个月后离婚了,还因为彩礼问题闹到了法院。
在我们看来,这早已经不算是新闻,许多年轻人不愿意花更多时间去经营爱情,更不愿意全身心地经营家庭,出现矛盾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离婚,而离婚真的能解决问题吗?当面对离婚时,还记得当初为什么结婚吗?
许多年轻人面对婚姻,总是设法逃避一些事情,而这些事情绝大多数成了我们婚姻的绊脚石。比如,结婚时的彩礼问题。
什么是彩礼?彩礼又称聘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习俗。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彩礼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彩礼称为 “婚约财产”。
我国 《婚姻法解释二》也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针对第 (三)项中的生活困难,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即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对于法条中的第 (一)项则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都要返还。而唯有第 (二)项中的“共同生活”有些模糊不清,一起生活多久算是 “共同生活”呢?是一天两天?还是一年两年?
笔者认为,这里的 “共同生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在较长的时间范围里共同生活,不能是一天两天或一月两月,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婚前基础等相关情况作出判断。
新闻中的那对 “90后”小夫妻,前后在一起的时间不足3个月,且在没有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后令女方返还彩礼中的32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
除此之外,笔者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的含义,以便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我国 《婚姻法解释二》也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