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东为了结婚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三间平房。因资金不足,当时向亲戚朋友借款3万元。新房建成后,小东和小红结了婚,婚后初期双方恩恩爱爱,共同搞起了肉兔养殖,并在三年内用养殖所得偿还了3万元的借款。然而由于小芳不能生育,俩人感情逐渐破裂而面临离婚。由于双方积累的财产大部分用来偿还了债务,故小红要求与小东平分房屋,而小东拒不同意。
问题:小红是否有权分割该套房屋?
房产律师解答:
该房屋是小东个人婚前自建所得,故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红无权分割该套房屋。但是,小东和小红婚后通过共同劳动所取得的养殖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了小东建房所欠下的个人婚前债务,因此,小东在取得房产的同时应返还小红15000元。
对于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只能判归婚前建造的一方所有。如果建房的部分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