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房屋过户的税费和土地使用权费,夫妻二人与卖主协商后,丈夫阿强先与妻子阿娇协议离婚,然后再与卖主结婚,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立即离婚。阿强原本以为夫妻二人就此能过上有房一族的生活,但没想到阿娇中途变心,不愿意与自己复婚,无奈之下,只好对簿公堂。
缘起:为避税夫妻假离婚
事情追溯到2008年,当时阿娇与阿强为了安家,工作在顺德的阿强与妻子阿娇看中了位于顺德容桂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小三房,经和卖主黄某商谈,最终双方将房价确定为24万元,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就在两人准备付款买房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一看,原来房屋过户的税费和土地使用权费,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他们事先已谈好,各种税费都由买家承担,两人想来想去这钱花得有点“冤枉”。就这时有人向阿强夫妻建议,双方可以先离婚,阿娇和卖主再结婚,让卖主把房子赠给阿娇,这样就会省去很多税费。
想到如此可以省去不少费用,阿强夫妻当即找到卖主黄某,把想法告诉黄某。黄某虽然当时有点犹豫,但想到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便一口答应下来。于是2008年7月2日,阿强夫妻俩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而第二天阿娇就“火速”与黄某登记结婚。14天后,黄某将房产“赠与”阿骄,并办理了过户。办理过户的4天后,按照事先的约定,此时阿强分几次将房款打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最后一笔房款的第二天,他与阿娇办理了离婚手续。为避免日后房子被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去一半,阿娇还与黄某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约定房屋归阿娇个人所有,并对此办理了公证。
结果:妻子反目复婚不成
当房子顺利拿到手之后,就在阿强幻想着自己和妻子能过上有房一族的生活时,复婚一事却碰壁了。
当初离婚之前,阿强与阿娇约定,办完房产过户后就复婚。但阿娇获得房屋产权之后,便拒绝与阿强联系,阿强几次找阿娇提复婚的事,阿娇都避而不见,这时阿强才恍然大悟,原来妻子已经变心了。直到2011年,无奈之下的阿强将妻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阿娇偿还24万元房款。在诉讼过程中,阿强申请追加了阿娇的第二任“丈夫”黄某为共同被告。
然而在一审法庭上,阿强并没有主动向法官提出与妻子是假离婚,他只是强调自己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手续,但在自己付了房款之后,黄某却将房屋过户给了妻子阿娇即自己的前妻,这明显违约,所以希望法院应当判决二人返还自己支付的房款。而深感委屈的黄某最后当庭戳穿了阿强和阿娇假离婚的真相。
虽然黄某与阿强签订买卖契约的时间是在其与阿娇结婚之前,但其收取购房款及将该房屋赠给阿娇的行为均发生在其与阿娇的婚姻存续期间,也即被告黄某所承担的返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产生在其与阿娇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故该债务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阿娇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上诉到佛山中院。
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双方突然有和解意向,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已经予以准许。顺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自动生效,进而黄某和阿娇需连带承担对阿强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给“政策性”离婚敲响警钟
案件二审主审法官翁丰好告诉记者,本案是离婚避税最后招致诉讼的典型案例,虽非“国五条”引发的“政策性”离婚,但或许可以给正在为房子动脑筋的夫妻以警示。翁丰好说,离婚避税不但婚姻双方当事人要承担“人财两空”的风险,作为卖方的房主,一旦与买方异性结婚,从法律上二者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权利义务就要受相关法律约束,需对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责任,极有可能象本案黄某一样要面临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为避税假离婚、结婚,买卖双方都要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