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已对价值约千万的财产达成分割协议,却在时隔两年后仍无法履行,江门李先生将前妻吕女士诉至法院,牵出家暴、婚外情疑团。吕女士声称遭遇家暴,其在当地有一定名气,只能忍气吞声,被逼签约;李先生则称吕女士出轨,协议系其自愿。蓬江区法院日前重审该案并启动财产评估鉴定,原告李先生质疑这一程序违法。
离婚协议两年未获履行
李先生、吕女士在结婚10年后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3月26日拟定离婚分产协议,并于同年4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吕女士拒不履行协议,李先生2011年10月将其诉至法院,吕女士则反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蓬江区法院一审驳回反诉,吕女士提起上诉,江门中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3年1月11日、24日、31日,蓬江区法院重审三次开庭。法院重审中未再直接驳回反诉请求,而以双方未就财产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在4月1日启动评估鉴定。李先生对此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评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李先生表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法院受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不存在公平问题,法院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
女方被家暴或是有婚外情?
吕女士庭上声称存在胁迫情形,称其长期遭遇家庭暴力,被逼签署离婚协议,后曾到医院神经外科住院。对协议分割的10多处住宅、商铺房产以及一家工厂、一块土地等,其认为只有10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均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第三人财产等,不应纳入分割。
李先生则反驳称,两人婚姻破裂是因吕女士出轨,与新会区一名公务员发展婚外情。吕女士父母因此还向其写过一份道歉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也是吕女士所拟,不存在胁迫情形,自己并未因前妻有过错而分得较多财产,法院启动重新评估财产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离婚协议在签署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决定了其有效性。吕女士为证实存在胁迫情形,出示了受伤照片、派出所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等,认为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因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时,并无旁人在场,庭审时,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地点、是否自愿等细节各执一词。
对于吕女士提供的2011年3月受伤照片,法庭当庭播放,显示照片拍摄时间为2010年,吕女士则解释称系相机时间设置错误所致。对在派出所报案笔录,李先生质疑存在明显漏洞,如报案称受重伤却无验伤报告、证人笔录与报案时间不符乃事后补做等。
该案在一审中,吕女士一方提及在2011年3月16日晚遭遇家暴。蓬江区法院依照其请求调查了杜阮派出所在2011年3月17日、3月19日、4月7日作出的报案和询问笔录。李先生质疑称,吕女士及其哥哥报警称被打重伤,但公安部门却没有对其验伤,这明显不符办案程序,且第三次的询问笔录距离报案时间相隔近3个月,说明属于假报案。李先生也出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吕女士发展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
原告质疑法院评估鉴定程序
在4月1日第四次重审开庭中,法庭表示依照吕女士申请开展评估鉴定,确定鉴定内容、机构、费用支付事项。李先生则要求法庭首先明确评估鉴定的法律依据。
法官当庭表示评估鉴定依据是民诉法76条规定的鉴定程序,由于吕女士申请评估夫妻共同财产,而现有证据显示双方没有就共同财产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鉴定财产价值属于专业性问题,需要启动鉴定程序,鉴定程序包括评估程序。
李先生则指鉴定与评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其认为,离婚案涉及离婚协议执行问题,不涉及财产分配公平问题,如果吕女士想撤销协议,首先要拿出证据证实存在胁迫、欺诈情形,如果法庭不首先确定欺诈、胁迫情形,其不会配合启动评估程序。
因法庭坚持评估鉴定程序,李先生当即退庭,法庭则宣布将继续选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