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女友刘青(化名)因做生意之需向男友胡晶(化名)陆续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向男友出具借条一份,后还款9900元。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男友持借条向女友索要剩余欠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3月25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青在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胡晶归还借款人民币24100元。
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胡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刘青相识后恋爱交往,后被告刘青因生意周转之需,在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间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000元,并于2012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此借款在2012年年底之前还清,后被告向原告归还了9900元借款。但此后双方却因感情不合而闹分手,昔日男友持借条向女友索要剩余欠款24100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青与原告胡晶昔日虽是情侣关系,但在恋爱交往中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亦为被告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有欠款24100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