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初,一位叫潘菲的女当事人特意从杭州赶来跟我咨询她本人的一个离婚案子。作为杭州人的潘小姐是在2007年通过网络结识上海人林晨的,并于2008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潘小姐也曾到上海与林晨共同居住过一段时间,后来因为林晨个人生活比较混乱,还使得潘菲得了性病,双方从2010年4月开始就分居,潘菲回了杭州的娘家,双方没有生育过子女,也几乎就没有来往了。林晨也找过潘菲谈协议离婚,但作为女性,潘菲总认为自己从这段婚姻中受到的只有伤害,这样轻易的放过这个负心的男人,她总心有不甘。但对于她提出的十万元左右的赔偿要求,林晨表示自己没有稳定工作,完全无能为力。因为无法征得潘菲的同意,林晨只能请了上海律师到杭州法院要求离婚。
潘菲也很清楚她这个婚姻再拖下去也毫无意义了,空耽误大家的时间。可还是有些不甘心,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是很明确的,但潘菲依稀记得2009年的时候,林晨曾经问她拿过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说是他母亲高梅的老房子要拆迁,需要用到这些东西。也许是故意躲避潘菲,潘菲仅知道婆婆因为拆迁拿到了一套位于松江区的安置房,但是不是跟自己有关,到底有多少拆迁款她就完全不知情了。之所以到上海来咨询律师,潘菲就是希望我这个房产和婚姻的专业律师能从她所提供的如此有限的信息里帮她推理出一些可靠的情况,让她知道她还能为自己做点什么。我根据我所办理过的动拆迁案件的经验很明确的告诉她,根据上海2009年的拆迁政策老房子基本是数人头的,也就是拆迁协议中一定会出现拆迁安置人口,而根据她结婚的期限以及当时确实使用过她的身份证件的情况来看,潘菲属于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几乎八九不离十了。但如果要分得属于她在拆迁安置的那份利益首先因为涉及到她婆婆甚至很多其他安置对象,所以不可能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其次拆迁款共有分割的案件最需要的是书面材料,除了老房子的地址,潘菲对一切都一无所知,所以第一步是要有初步材料,但要获得初步材料,还是可以借助这个离婚案件的。
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考虑,我建议潘菲在杭州的离婚案子就没有必要委托我代理了。但我给她制定了一个基本的策略,既然林晨没有经济能力,而潘菲的赔偿请求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就不要去跟林晨谈钱了。就只要求林晨提供她母亲房屋拆迁时的基本材料就可以了。如果他不肯,潘菲的对策就是先不同意离婚,从双方的分居情况,林晨的表现来看我认为他是会妥协的。而一旦获得基本的拆迁材料就为下一个拆迁安置共有分割的案件打下基础了。那个时候她再委托我,我一定可以帮她争取到要比她提出的补偿更高的经济利益。我的建议无疑让潘菲很信服,她一边积极应诉,一边跟我保持着联系。
12月底,潘菲再次带着一份杭州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和一份由林晨提供的拆迁协议找到了我,一切都在我们当初的设想中。潘菲在当天就与我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让我帮她解决此事。
【诉讼过程和结果】
本案在准备立案的过程中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诉讼主体的问题,潘菲显然是原告,而在同类案件中,法院一般要求将所有拆迁安置对象都作为被告。而在这份拆迁协议中,这套位于淮海中路的老公房的承租人叫高泉,是高梅的父亲。被拆迁人处的签章为高泉和高梅,但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附件里出现的安置对象的名单中并无高泉,除了高梅、林晨和潘菲三人外,还有一个叫李国强的人。据潘菲回忆李国强是高梅的第二任丈夫,但房子动迁后没多久,他们好像又离婚了。为了能顺利立案,我们还是将高泉、李国强与高梅、林晨一起作为被告起诉。第二个就是诉讼标的的问题了,从拆迁协议来看该房屋的总拆迁款达到120万元,其中有40万用于购置目前名字登记为高梅一人的位于松江区的一套安置房。但有一个令人困惑的地方在于拆迁人名单李国强的名字后面有个括弧,里面写着“另作处理”四个字,光从这份协议我们无法判断是拆迁公司另行给了李国强安置利益,还是从本拆迁协议的利益中直接分配了一块给他。这个疑问恐怕要通过到拆迁公司调取更多的材料才能明了了。虽然清楚潘菲作为婚姻关系的引进人口,与拆迁房的来源无关,在该房屋内既无户口又无长期居住事实,她很难按理论拿到四分之一的安置款,但我们还是打算按这个最大限度来提起诉讼。再考虑到拆迁安置房的实际市场价值已经远远超过40万,所以我们的标的分成房屋产权和动迁款两个部分。从后面诉讼的过程来看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做法,因为涉及到相对难以转移的房屋,无形中还为执行难题铺平了道路。
立案后没多久,承办法官就电话告知我们一个情况,虽然李国强是本市居民,但是送达给他的法律文书被高梅退了回来,高梅表示离婚后自己与李国强没有任何联络,对其联系方式也不知情。如果李国强是被告,就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了,这无疑会拖延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被迫要公告前,我们还是拿到了法院的调查令,因为拆迁已经有些年头了,跑了好几次才将这些材料拿全。但老天不负有心人,这些材料替我们解决了不少问题。
原来这套房屋总共有三份拆迁协议,高泉和儿子高亮、孙子高峰三人作为一户安置,动迁编号为:14—15(A);高梅、林晨、潘菲、李国强作为另一户安置,动迁编号为:14—15 (B),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动迁公司又与赵国强单独签订了一套拆迁安置的协议,动迁编号为:14—15(B1)。比较14—15 (B)和14—15 (B1)两套拆迁材料可以发现李国强已经从高梅一户独立出来,拆迁安置利益已经分割完成。李国强独自获得了特殊对象补贴3万元,交通补贴,5万元,补贴5万元;李国强还从高梅一户的货币补偿款中分出20万,共计33万元,他用其中23万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李国强的拆迁案子利益时独立而明确的,他不再是该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这些新情况,我们迅速调整了原来的诉状,撤销了对高泉和李国强的起诉,并将对房屋产权和剩余拆迁款的主张都调整到了三分之一份额。
本案主体变成三人之后,法院很快组织了开庭。在大量的书证面前,高梅也承认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拆迁利益都在她手里,但她和儿子仅有这套安置房可供居住,至于剩余的拆迁款也已基本用于房屋的装修,已经所剩无几。见她有耍赖的意思,而且如果真的是通过判决潘菲获得拆迁款,恐怕日后的执行也是个大问题,作为潘菲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我们坚持要求对房屋进行产权确认,我们也知道产权确认后将来主张分割还是会有漫长的过程,但这无疑给高梅母子很大的压力。通过法官积极的做调解工作,为了保住这套安置房,高梅同意一次性付款20万元给潘菲,从此双方事结案了。法院当庭制作了调解书,但为了不留执行的后遗症,庭审笔录写明待高梅一周后将钱款付至法院,该调解协议方为生效。一周后,潘菲顺利拿到了这笔拆迁安置款,对于这场失败的婚姻她也终于可以释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