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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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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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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把房卖给亲儿子 老人怒告继子讨说法

日期: 2013-03-05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张大妈怎么也想不到,再婚的老伴儿竟然瞒着自己将房子卖给了老伴儿的亲儿子,即张大妈的继子。“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1万块钱,这怎么可能!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为了讨一个说法,张大妈将继子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2月25日,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后老伴儿把房子卖给了亲儿子

张大妈今年已经68岁高龄,24年前,她与李大爷登记结婚,两人都是再婚,婚后一起在李大爷家生活,日子过得倒也和睦。

2012年5月19日,76岁的李大爷因病去世。老伴儿的病逝对张大妈打击很大,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个更大的打击。

李大爷生前有一套50多平米的房子,是两个人结婚后买的。虽然房子在李大爷名下,却一直由他的大儿子李某住着。老伴儿去世后,张大妈到房管局询问房子的相关情况,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过户了,她怎么也没想到,新户主竟是自己的继子李某。

原来,在李大爷去世的前两个月,他就和大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一万元的价格将房子过户给了李某,而这一切,张大妈竟毫不知情。

“他从来没跟我说过要卖房子,这房子是结婚后买的,是共同财产,他说卖就卖啦?现在房价那么高,50多平米的房子才卖一万块钱,怎么可能!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张大娘认为,李大爷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于是,她将继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伴儿与继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继子称房屋应属自己善意取得

听说继母把自己给告了,李某显得有些意外,因为从父亲买房到现在,房子都一直由自己居住着,他认为父亲把房子卖给自己是合情合理的。

“房子是我父亲临终之前卖给我的,房子在他名下,他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处理。”针对张大妈的诉求,李某认为父亲是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拥有完全的产权,其处分行为应当合法有效,自己属于善意取得。

“这房子差不多值20万,1万块就卖了,这显然不合理,肯定有问题。”张大妈认为李某并非善意取得。

“房子原本就是我父亲1万多块钱买的,现在1万块卖给我,怎么不合理?”同时,李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与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称,1999年12月,李大爷从单位购买一套福利房,购买时的价格为10146.1元。2012年2月23日,李大爷与自己签订了一份《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大爷自愿将该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成交价为1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2年3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李某坚持认为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无效

张大妈说,她和李大爷虽是“半路夫妻”,但也有20多年的感情,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怎么能够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呢?为此,她请求法院一定要给她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妈与李大爷1989年5月30日结婚,1999年12月,李大爷购买本案房屋,该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李大爷未经共有人张大妈同意而处分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属无效。且李某以明显低于当时市场行情的价格买受该住房的行为并非善意,其结果侵犯了张大妈的合法利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2月25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与李大爷签订的《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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