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和王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近日,王女士将胡先生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9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已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现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分割该房产。
被告胡先生辩称,涉案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是其在婚前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336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在自己购房过程中赠与自己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其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自己个人财产,应由自己单独所有。
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目前房屋产权证已下发,登记在被告名下;因双方矛盾尖锐,原告经常到被告单位与其发生冲突,使被告无法安心工作;原告一直独自在诉争房屋内居住,被告也时常要求其搬离房屋,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
经法院多次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逐渐理智地看待房屋问题,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被告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原告王女士腾退诉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