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为亲家本是喜事,然因小两口不和婚约解除,两亲家最终对簿公堂。2013年2月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肖某、张某返还刘某、钟某彩礼44832元。
原告之子刘某某与被告之女肖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十四日经刘仁优介绍相识谈婚,于同年农历正月十八双方签订了红单,约定了正嫁69200元、脱奶衣2200元、个包1200元、利事920元、访家礼1200元,合计74720元。当天原告将74720元付给被告,另付给肖某某5000元买衣服,肖某某也跟随刘某某回家开始共同生活。同居过程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0月10日肖某某离开原告家中出走。因双方就退彩礼一事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另查明,刘某某与肖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赠送被告彩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现一致同意解除婚约,被告依法应适当返还原告赠与的彩礼。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原告付给被告彩礼74720元,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包办子女婚姻,结婚男女缺乏了解,在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未建立感情基础下就仓促、草率订立婚约,导致婚约被解除引发本案,均有一定的过错。考虑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共同生活的时间大约为8个月,结合本案事实,酌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得彩礼74720元的60﹪即为448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