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红和李强婚后矛盾不断,常常吵架,二人商量离婚,还签订了离婚协议,对共同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进行了约定。办理离婚手续时,李强又反悔了,张红想去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张红和李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有效吗?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双方都要遵守。
但是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就是协议的生效以当事人双方离婚为前提。2011年8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条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当事人双方离婚未成,之前签订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结合张红的情况,虽然她和李强关于房屋分割签订了协议,但是二人协议离婚没有成功,所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内容是不生效的。如果张红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张红和李强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