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均出生于87年的小玉和小城都是上海本地的年轻人,两人系高中同学。据小玉跟我说,从高中开始,小城就是小玉的忠实粉丝,对她展开了孜孜不倦的追求。经过多年的考核,2010年年初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办理了盛大的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但在仅仅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天性活泼开朗的小玉发现与小城在生活习性、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有诸多不合,因此双方争吵不断、矛盾频发。12月中旬小玉就回娘家了,并且很快就向小城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小城认为小玉当初答应和自己结婚和婚后半年就提出离婚实在过于草率,而且认定小玉是这段时间又认识了心仪的男士,是婚姻中的过错一方。小城的父母代表小城向小玉父母表示如果要离婚也可以,但小城和小玉在2010年8月买的那套房屋如何分配要按小城家说了算。这套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大宁板块的婚房是小夫妻俩恋爱期间就签约购买的,当时的总价是258万,女方出资56万元,男方出资162万元,另30万元动用了小城一人的公积金贷款。两人当初是恋人,因为是共同出资,买卖合同也是俩人一起签订的。房屋的价格包含了全装全配,并于2011年8月交房,10月小夫妻俩入住,但因为很快感情出现问题,双方涉及离婚,所以就没有去办理正式的产权登记,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信息依然显示期房预告登记。
对于这套房子,小城父母一开始的意见是认为因为限购政策导致上海房市低迷,在加上是全装修房所以跌价厉害,目前市值应该只有230万了,女方应共同承担损失,女方58万的出资目前只值40几万了。因为结婚、离婚都是女方提出的,而且男方强烈怀疑女方有过错,且操办喜酒等过程造成了男方不小的损失所以只同意返还25万元。小玉的58万元出资也都是父母掏钱的,小玉的父母自然是无法接受这个结果。而小玉又急于离婚,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的情况下,小玉前来向我咨询,并委托我代理她的离婚诉讼。
【办案过程】
我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告诉小玉,这套房子的分割取决于几个因素。一是从性质上而言,虽然购买于婚前,但因为你们是共同出资购买,而后又形成了婚姻关系,所以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物权法角度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所以你完全可以主张一人一半,当然法院还是会根据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具体出资额作出调整。二是房屋在分割时的市场价,如果有贬值确实是需要共同承担的,但价格并非一方说了算,你们可以互相竞价,价高者得,也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部门评估确定。至于对方要求你因为过错承担赔偿或者要求承担结婚花销的损失从证据和法律上看都肯定是不成立的。所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小玉要拿回自己的出资额几乎是没有问题的,但考虑到小玉希望能尽快离婚,我表示会尽量与对方以庭前和解或诉中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接受委托后,我很快与小城的律师取得联系,双方进行了面谈。对方也是专业的资深离婚律师,但可能因为立场不同,该律师在无法出示证据的情况却坚称小玉存在与第三人的婚外性行为理应承担精神赔偿,说小城家能返还的房款不超过30万元。其实该律师也知道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所以她跟我避谈法律。
因为双方差距较大,我代表小玉于2012年2月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开庭时小城一反常态,表示双方感情基础好,婚后生活需要磨合,不同意离婚。法官试图进行的调解离婚也未能成功,虽然知道对方是想从时间上拖延来逼迫我们做出经济上的让步,但小玉觉得离出资额差距实在太大最终没有妥协。3月,法院第一次做出不予离婚的判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小玉下一次有权利再次提出离婚的时间是这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大概要到九月份。不曾想,2012年8月,小玉正跟我协商再次起诉的事宜,却收到了闸北法院的传票,原来小城有些等不及了,居然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这对小玉来讲当然是个好消息,因为双方就离婚的意见一致,起码婚是可以离成了,这次诉讼的焦点就只剩下一个,如何对这套婚房进行分割了。
法院第一次审理时,双方对房屋的分割补偿方案分歧依然很大,小城及代理人依然在房价下跌和小玉有婚外情这两个问题上纠缠不休,答应的补偿款仅同意到四十万元。而法官提出考虑到房屋依然处于预告登记没有产证,依法不能处理,要求双方先去办理产证,而办产证的税费7万元左右先由双方共同承担。待产证办出后,再择日开庭再审。
庭审结束后,我细细分析了双方的意愿和局势。目前小城那边的补偿款一直在慢慢的涨,但让步幅度很慢,如何给小城施加压力,快速达到我们这方预期的拿回出资额这个目标呢?应该说小城最在乎的是拿到这套主要由他的家庭出资的房屋,如果真如法官所言不办理产证将无法处理房产只能先处理离婚,岂不是能给小城最大的压力?就应该利用这样的机会让他先和我们达成调解方案。否则我们办理了产证,双方又无法对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势必进入调查取证、房价评估、庭审辩论、判决执行等漫长的诉讼程序,而小玉的诉讼目的很简单,拿回父母当初的出资款,并尽快的解决此事。通过我和小玉的沟通,我们最终决定反悔,不同意办理产证了。
可能因为法官觉得我们仅要求拿回出资额的要求甚为合理,并没有责怪我们,而是积极的与对方协调,前后又组织了两次开庭,因为对方律师的坚持,中间法院还出具了到旅馆调查小玉开房记录的调查令给对方律师。也可能因为调查无果,以及考虑到房屋没有产证无法分割过户的风险,在拉锯半年后,法院要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之际,小城家做出了实质性的让步,同意一次性给到小玉58万元房屋的折价款。年轻的法官也颇有魄力,为了在达成调解当日就出具生效调解书,不再坚持先办产证后分割的通常做法,只是在调解书中以“房屋权益”代替了通常的“房屋产权”这个概念,将这套房屋的分割事项在这份调解书中写的明明白白。
结婚短短半年,离婚耗时一年,虽然最终案结事了。但对年轻人而言结婚需谨慎恐怕还是应该谨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