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女)与徐某结婚后分别到不同的地方打工,随着时间的推移,潘某与第三者卞某产生感情并同居。徐某了解情况后,虽让多人劝说潘某回心转意,但潘某矢口否认其出轨的事实且多次表示不愿继续与徐某生活。徐某寻找机会用数码相机录下了潘某出轨的事实,并在潘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向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2013年1月22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
婚后分处两地打工 夫妻逐渐产生隔阂
2007年春节期间,在陕西打工的当年21岁的小伙徐某与邻村在郑州打工的当年19岁的姑娘潘某经媒人孙某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度过新婚蜜月后,两人便分别到各自打工的地方上班。因打工的地方相距较远,二人很少见面,常用电话或QQ卿卿我我,互诉思念之情。
2011年3月份,夫妻二人回老家过完春节后,徐某以其父母想早些抱孙子为由要求潘某辞掉郑州的工作,和他一块到陕西打工并居住在一块时,潘某以她非常喜欢这份工作,现已得心应手,换个工作可能会不太适应,且收入会降低等为由婉拒了徐某的要求。夫妻二人言语不合、争吵一番儿后各自回到打工单位。起初,两人虽然还继续用手机或QQ联系,但已无以前的激情兴奋,只是简单地问候一下对方,已无其他共同话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联系越来越少,即使联系时也不再打电话,而是发送只言片语的短信。
相距较远长期分居难耐寂寞妻子出轨
2012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单位已经放假准备回家过年的徐某没有提前告诉潘某,便在路过郑州时到潘某打工的地方找她。当他找到潘某居住的职工宿舍时被同宿舍的姐妹们告知,潘某已在外租房居住半年多了,早已不在宿舍居住。徐某急忙打通潘某的手机,反复询问她在何处居住。潘某得知徐某已到她原居住的宿舍后,言称她现在正在上班,没空见徐某,也不愿把自己租住房的地方告诉他。妻子没有告知在外租房居住的消息,亦不愿告诉其现居住的地方,本想给妻子一个惊喜的徐某之心情一下子跌到了冰点。
后徐某用陕西的土特产“贿赂”了潘某同宿舍的一个小姐妹韩某,并从韩某口中得知,2010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潘某在工作期间突然晕倒,她同车间的一位洛阳籍小伙卞某背她到医院进行了检查,并陪护多天直到潘某治愈出院。随后,潘某与卞某便经常来往,时常相约外出吃饭、上网、玩乐等,这时的潘某已开始夜不归宿。2011年4月份以后,潘某将其行李搬出宿舍,与卞某在外租房同居,但是潘某没有将其租房的具体地方告诉原宿舍的姐妹们。
为挽家庭托人劝妻“浪不回头”无果而终
得知潘某的所作所为后,徐某非常气愤,遂决定找潘某问明白,但他再次拨打潘某电话时已关机。第二天早晨,徐某早早地守候在潘某打工的单位门口,拦住前来上班的潘某并质问其与他人偷情时,两人大吵一架后不欢而散。没有抓到潘某出轨的真凭实据及租房地址的徐某只要独自一人回家过年。
2012年春节过后,徐某找到媒人孙某,将潘某已和卞某同居的实情告知,并求孙某劝说潘某回心转意。孙某和徐某一块到郑州后,孙某一人联系潘某并在其租房处反复劝说了潘某。但潘某始终认为,她和徐某认识后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深入了解不够,亦很少见面,无感情基础。当初嫁给徐某是她抉择错误。现在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她越来越觉得徐某没有本事,打工挣的钱不够他本人花销,根本无法改变家庭生活状况。另外,徐某也不懂感情生活,更不会怜香惜玉。潘某同时言称,她已考虑不再与徐某继续过日子,但因其身体不好,经常会患贫血晕倒,为了能休息好,更好地保养身体,才在外租房居住,并矢口否认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孙某将潘某否认与他人同居且不想再与徐某生活的情况委婉告诉了徐某,不愿与潘某就此分手的徐某又让夫妻二人的好友以及潘某的家人分别对潘某进行了劝说,但潘某屡屡表态不愿再与徐某继续生活。见潘某去意已决,心灰意冷的徐某决定找到潘某出轨的证据。
出轨被拍感情破裂 妻子诉离丈夫索赔
2012年国庆长假期间,徐某准备好一部数码相机,喊来孙某和他与潘某均熟识的好友邓某一块来到潘某租住房附近守候。当天晚上,潘某和卞某一块回到该租住房内吃饭、睡觉,并于次日早上一块外出的情景均被徐某用相机录下。当徐某、孙某和邓某三人一块出现在潘某、卞某两人跟前时,潘某、卞某二人非常尴尬。徐某痛骂潘某、卞某并与二人发生了厮打。被孙某等人劝开后,潘某决定与徐某离婚,徐某不再对自己这段失败的婚姻抱幻想,亦同意离婚,但他向潘某讨要赔偿金时遭到了潘某的拒绝及冷嘲热讽,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徐某将录像资料刻录成光盘,以备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丈夫抓了“现行”,且与丈夫协议离婚未果的潘某在卞某的劝说下,想尽快结束与徐某的婚姻生活,遂于2012年11月5日以其与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很少见面,缺乏感情交流、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
庭审中,被告徐某将光盘和孙某、邓某两证人的证言提交法庭,并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但他同意离婚。原告已长时间与第三者同居,应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及往返打官司花费、误工费5000元。孙某和邓某也出庭作证,证实光盘所刻录内容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该案中原告潘某要求离婚,被告徐某同意离婚,且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说明两人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他人同居生活,给被告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应当给予适当赔偿,法院酌定以1万元为宜。被告的其它要求,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