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共有房屋一套赠与儿子。离婚协议生效后,老爹却反悔称撤销赠与,拒绝协助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卖予他人。儿子一纸诉状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近日,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认为老爹单方撤销赠与无效,判决房屋归儿子所有。
据了解,黄明和张丽是夫妻关系,黄凯是两人的儿子。在黄明和张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动迁获得房屋一间,产权登记在黄明名下。 2007年8月,黄明与张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黄凯随张丽生活;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儿子黄凯一人名下。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去交易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费用由黄凯承担,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即生效。
协议签订后,黄明、张丽两人于同年9月在虹口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双方共同财产无纠葛”。黄明与张丽离婚后,与儿子黄凯仍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08年10月黄明搬出该房屋。三人均未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2010年4月,黄明以该房屋产权人的身份,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收取房款。同年5月,该房屋产权变更至第三人名下。2011年4月,黄凯向虹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黄明与第三人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同年7月,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黄明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产权恢复至黄明名下。
2012年2月,黄凯再次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黄凯的母亲表示,房屋是自己与黄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已经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因此同意帮儿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黄明却称,虽然自己在与张丽离婚时承诺将房屋赠与黄凯,但该赠与并未实际履行,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而黄凯作为儿子,对自己毫无亲情,因此,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不同意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明、张丽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应当被视为二人在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共有房屋行使处分权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此外,本案中,黄明只是赠与人之一,张丽作为共同赠与人并不同意撤销赠与。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有关系,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尤其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夫妻达成合意。因此,黄明单方作出的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黄凯所有,其父母应配合办理房屋产权户名变更事宜,因办理该房屋产权户名变更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黄凯负担。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