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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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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常见问题

日期: 2013-01-21     作者:蔡绍辉 韦云     来源:网络转引

抚养费也称抚育费,是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婚姻法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阐明,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只要是花在孩子身上的开销,都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

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以上两类支出,未经父母双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支付。

孩子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为限。

当然,如果孩子发生了大额医疗费用,平时给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支付医疗费的时候,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医疗费的一半。

具体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可由父母双方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提供了一个参考标准: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应当以什么方式支付?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可定期将钱款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望孩子时给付现金。

实践中,有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也用一定方式,如支付保险费、外出旅游费用等折抵抚养费。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可以由一方独自全部承担吗?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孩子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全部抚养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孩子健康成长所需费用的,这样的协商结果应当不予准许。

子女成年还需要支付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满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子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3)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已确定的数额可以再要求增加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基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即使一方已经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当以上情况出现时,孩子依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给付?

按 《婚姻法》第二十五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有要求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应否向养子女给付?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可否拒付?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有抚养权一方阻挠探望,另一方可否拒付?

探望权的行使是为了父母和子女在思想上沟通交流的需要,抚养费的支付是为了子女教育和生活的需要,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有抚养权一方阻挠探望的,另一方也不可拒付抚养费。

链接;

与“抚养费”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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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儿脑瘫闹离婚以抚养费为价码推责

据 《钱江晚报》报道,浙江奉化有这么对年轻父母,闹离婚闹到法庭上,为了甩掉一岁多的脑瘫儿子,两人当庭竞价,试图多出点抚养费,而把抚养孩子的责任推给对方。法官看不下去了,当场喝止了这出闹剧。

小卓是 “90后”,今年才22岁,已是一个一岁半宝宝的妈妈。

四年前,小卓刚满18岁,从老家来到宁波奉化打工。她认识了同为异乡人的小伙小江。小江很照顾她,两人爱得天昏地暗。虽说是外地人,小江一家三口在奉化打工有些年头了,生活还算稳定。

2008年,小江24岁,小卓18岁,两人在一起还不到一年,就办了婚礼。

2010年,小卓满20岁,到法定婚龄,两人才去补办了结婚证。

2011年5月,宝宝出生,是个大胖小子,一家人乐坏了。

宝宝一岁,小江发现孩子不大对劲。这么大了,却连坐也坐不稳,反应也有点迟钝,眼神总是呆呆的。

去医院一检查,宝宝被确诊为脑瘫。小家庭瞬间从天堂坠入了地狱。

小两口的日子也不像之前那么和谐了,总有各种争吵。吵的次数多了,2012年12月,小江干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开庭前,法官组织了夫妻俩调解。法官问两人为什么要离婚,小江说因为小卓一吵架就提离婚,自己受不了这日子了,不如一拍两散,清清静静。

坐在旁边的小卓听了这话来气了,张口就说:“离婚就离婚,但孩子我不要”。

这话一出口,法官懵了。离婚现场,多数情形都是双方争夺抚养权,尤其是作为母亲,像这样开口便说不要孩子的,倒是少见。但接下来的场面,让法官更加大跌眼镜。

两人还没开始商量财产问题,就先说不要孩子。为了把抚养责任推给对方,夫妻俩开始出价:

“孩子你来养,我每个月出1000的抚养费。”

“你养,我出1500!”

“那我出2000!”

主持调解的法官实在看不下去了,大声喝止。

为什么争先恐后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法官一问,两人这才老实说,儿子先天脑瘫,给生活造成了很大压力。

“养不起,一个月2000元的抚养费倒是出得起了?”法官反问。夫妻俩都没了声音。

法官得知,小卓和小江都是打工的,月收入也就3000元左右。

“3000元里肯拿出2000元养孩子,你们怎么会养不起?”法官话一出口,小江就别过了头,吸了吸鼻子,小卓眼睛红了起来。

小江说,其实他并不想离婚,也没有不想要孩子,就是受不了老为了孩子吵架, “一吵,她就把离婚挂在嘴上。”小江说,孩子完全不养,他也舍不得,“毕竟是自己生的。”

“每个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身上留着你们的血液,为人父母,怎么能如此无情地对待自己的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先天有疾病,这不是他的错。你们把他带到这个世界上,因为他的不幸就想抛弃他,这说得过去么?”

小两口沉默了。法官让两人回去好好想想再决定。

过了几天,小卓和小江再次来到法院,表示要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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