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一场感情纠葛引出了一场家庭悲剧,妻子阿芳一怒之下将丈夫阿强杀害,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时隔5年后,阿强的儿子军军意外得知父亲生前曾购买过一份保额30万元的意外险。军军遂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以该事故是由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所致为由,拒绝理赔。为讨回公道,军军与奶奶李阿婆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军军和李阿婆保险金30万元。
夫妻纠纷酿成悲剧
生于1955年的阿芳,退休前曾是上海一家大型企业的工程师。外人看来,阿芳事业有成,家境殷实。而事实上,这些年来,阿芳与丈夫阿强矛盾不断,并经常发生纠葛。 2005年,由于不堪忍受丈夫的外遇,阿芳向丈夫提出了离婚。
在此后的几个月里,阿芳与丈夫为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陷入了更加激烈的争吵中。 2006年8月15日,双方间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当天晚上,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执。阿芳提出的索要离婚后生活费的要求遭到了阿强的断然拒绝。
次日凌晨1点多,越想越气的阿芳来到书房,趁阿强熟睡之机,用榔头猛击其头部,阿强顿时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阿芳则随即跳楼自杀,后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
2007年2月,阿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同时,阿芳还需分别向李阿婆和军军承担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8万余元。
提出保险理赔遭拒
父亲突然遇害、母亲被判入狱,让当时刚满20岁的军军顿时没了方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军军的生活开始逐渐恢复了正常。直到2011年,在一次与阿姨的通话中,军军意外得知,父亲曾购买过一份意外保险,保额为30万元。
原来,在处理阿强遇害的相关后事时,军军的阿姨从阿强的同事处得知阿强生前可能买过保险,于是便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求证,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由于当时家里比较乱,在给保险公司留了电话后,军军的阿姨也就没把这事放在心上,直到5年后才首次向军军提起此事。
此后,军军向保险公司要求补印了保单,并提出保险理赔申请,但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军军认为自己对保险事宜一直不知情,现在偶然发现,并及时提出了保险金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于是军军与奶奶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本案的诉讼时效和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当向其他受益人理赔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提出,阿强遇害发生在2006年8月,军军和李阿婆直到2011年8月才申请理赔,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事故发生的,在2年内不申请理赔,丧失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军军表示,当初自己只知道父亲发生了刑事案件,并不知道这是保险事故,直到2011年7月才从自己的阿姨处得知父亲买过保险,因此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李阿婆也称自己在诉讼前从不知道儿子有这份意外险。
保险公司又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而根据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此类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此,原告方律师认为,军军和李阿婆没有参与杀害被保险人, 2002年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某一个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他所有受益人都不能理赔。
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合同存在开始计算。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阿强曾将投保情况告知军军和李阿婆,而军军在2011年7月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李阿婆则从未有主张理赔申请的行为,因此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7月起算,原告方并未丧失诉讼时效。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法院认为,阿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其作为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作为遗产,保险公司应依照 《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阿强的妻子阿芳因其故意杀害丈夫的行为,丧失继承权。而军军和李阿婆作为被保险人阿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阿强保险金的权利。据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仍应赔付保险金。
记者获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