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嫡亲的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订婚、并结婚生子, 17年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冯某的父亲与被告赵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 1995年8月15日,二人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4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 2000年6月10日,二人生育一子, 2003年1月29日,二人又生育一女。但此后,双方却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病因纠纷始终无法化解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的析产及子女抚养,法院将依法另行作出裁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