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热恋中,男方经常会送女方一些财物,然而因各种原因导致最后分手时,送财物的一方往往纠结于是否能要回当初送的一些财物,而接收财物的一方则认为既然是送的,就不应该要回,自己没有义务返还。到底孰是孰非呢?最近,海南的一对分手恋人就碰上了这样的纠纷。
据 《海南特区报》报道, “张伟和何思思经过别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但双方交往一年后,却没能牵手走入婚姻殿堂。最后双方还因一辆小轿车打起了官司,男方张伟称,自己送给女方的小汽车是一份彩礼,现在女方既不愿意与他结婚,他就要收回自己的小汽车。女方何思思却认为,轿车是男方送给自己的,就应归自己所有。”
首先,男女双方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而在恋爱这种非一般的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可以小到生活日用品,大到奢侈品,包括金银首饰等之类,我认为这种行为应认定为赠与。
根据 《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男方送给女方小轿车作为生日礼物,并已交付女方使用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该赠与合同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公益性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外,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但本案不涉及上述几种情况,因此,男方不能撤销赠与。
最后,男方称送车给女方具有彩礼的性质,却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恐怕难以获得支持。
按照习俗,如果双方为形成婚约而给付彩礼,须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媒人见证。而本案中,男方并无证据证明其送的轿车是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具有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具体到本案,男方无法证明汽车属于彩礼性质,并且双方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因此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求。
我认为,基于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互相赠与财物应是相互欣赏与取悦的一种表现,都是理性的行为。当财物送出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后,已经成为合法的赠与,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分手或最终没有走到一起而强行要求返还。
只有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并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赠送的一方才能依法要求返还。
基于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在恋爱中互相赠与财物应是相互欣赏与取悦的一种表现,都是理性的行为。当财物送出并且已办理相关手续后,已经成为合法的赠与,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因分手或最终没有走到一起而强行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