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最终没有取得成功的案件,而失败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律师帮助甚至未曾向律师咨询的情况下独自应诉。由于应对失误,不但一审失败,更错失了二审取得成功的希望,使自己失去了心爱女儿的抚养权。
每每想起当事人是一个如此喜欢孩子的年轻父亲,作为律师我也会替其扼腕叹息。因为,这是一起只要最初应对得当,就不应该败诉失去女儿的案件……
夫妻矛盾妻子回了娘家
正所谓 “清官难断家务事”,小夫妻离婚的案件一旦闹到要去法院打官司的程度,往往都会比较复杂,不是感情仍有纠葛,就是财产难以分清,或者是子女难以割舍。
然而,我遇到这起离婚案件,其案情相对来说却十分简单。
“70后”男青年小金和比他小十岁的小云于2009年年底结婚,2010年8月,他们的女儿小雯雯出生。
小金和小云两人原本并没有什么矛盾,夫妻感情尚可。但因为婚后一直与小金的父母一起生活,两代人的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作为媳妇的小云和公公婆婆不断因为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吵吵闹闹的程度。
2011年11月的一天,小云又因为一件小事和婆婆发生口角,随后她一气之下独自回了娘家,连刚满周岁的女儿也不管不顾了。
矛盾激化后,夹在父母和妻子中间的小金也曾通过电话和短信劝小云回家,但由于个性等种种原因,他没有做出更积极的努力。
2012年5月,见小金没有对挽回这段婚姻倾尽全力的意思,小云便一纸诉状将丈夫小金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原本以为时间可以让双方冷静下来的小金突然收到法院发来的传票,既觉得气愤又有点不知所措。但既然被起诉了就得去应诉,于是他在没有聘请律师提供专业帮助,甚至未曾咨询任何律师的情况下,独自到法院去面对妻子的离婚之诉。
放弃财产没能换来女儿
2012年6月末,案件正式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
考虑到父母与妻子小云之间的矛盾自己没有能力调和,而自己和小云之间的感情经历过这场风波后,也的确已经受到了严重伤害,于是小金当庭作出了同意离婚的表示。
但他向法庭表示: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就主要由自己和父母照顾,没有离开过自己一天。妻子小云一气之下住回娘家后,孩子更是全由自己照顾,可以说是 “又当爹、又当妈”,而妻子未曾回家看过孩子一眼。
基于对孩子的感情和孩子一直由自己和父母照顾抚养的现状,他可以在离婚和财产问题上作出让步,但坚决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小金主动提出,由于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并没有多少共同财产,一些首饰和少量财产他愿意都给小云。
在了解了案件情况和双方的态度后,法院很快在7月初就作出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女儿小雯雯却判给了小云。
拿到这样的判决,小金顿时不知所措。得知自己还有上诉的机会,他通过朋友找到了我寻求法律帮助。
刚开始咨询此事时,小金一个劲儿向我喊冤,说法院的判决太不讲道理,孩子已经半年多没有见过母亲,而自己除了上班,其余时间都围着自己的小天使转,即使在妻子还没离家的时候,半夜起来喂奶粉、换尿片的也是他这个父亲。
而且小金认为自己家的生活环境和自己的收入都比女方好,诉讼时他爽快地同意了离婚并放弃了一些共同财产,没想到法院竟然会这么判。
未满两岁成为关键因素
听完他讲述的情况和倾吐的满肚子怨气,作为律师,我不得不开始跟他解释法律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2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夫妻离婚双方都要孩子的情况下,除非女方有被监禁、吸毒、赌博等严重恶习影响抚养孩子这种极端情况外,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几乎无一例外会判给女方。
可以说, “两周岁”是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时很重要的一条年龄标准线,所以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应对有误遗憾错失良机
“那么,我想要在离婚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就是完全不可能的事了么?”听完我向他解释的法律规定,小金疑惑地问我。
我告诉他,其实根据他的情况,事情本不应走到现在这样的地步。
考虑到妻子小云当时是弃女儿于不顾而离开的,因此小金在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上有个很大的优势,就是离婚时他是实际抚养女儿的一方。
因此,小金只要在第一次小云起诉离婚时,行使自己拒绝离婚的权利,由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法院通常都不会判决离婚。
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法院作出第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半年之后,小云可以再次起诉离婚。
但在那个时候,他们的女儿已经超过两周岁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他们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法院基本会以不改变孩子目前生活环境为原则,将抚养权判给小金。
行使权利坚持上诉到底
听完我的解释后,小金的心情从质疑法院转向了埋怨自己,他意识到是自己不懂法律规定还自以为是,才导致如今这样的判决结果,他更加觉得自己无颜面对跟他一样爱孩子的父母以及年幼的孩子了。
虽然我跟他一再说明,这样的判决因为没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所以即使他委托我提起上诉,但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但小金实在太爱自己的女儿,他不舍得将这个孩子交给弃之不顾已经半年多的妻子。他表示,只要上诉是自己的法定权利,他就坚决要上诉到底。
出于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我便代理他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最后尝试力图修复关系
作为一个办理过许多离婚案件的律师,我看到过很多夫妻因为各种理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其中还是以女方居多。我确实很少见到一个三十几岁的男士这么发自内心地爱孩子,他甚至天真地向我表示: “如果我去结扎,表明自己不会再生育孩子,能对取得女儿的抚养权有帮助么?如果有,我会义无反顾地去做!”
这样的话听起来似乎有些可笑,但也确实表明了他的决心,让我很是感动。
而我从一个女性的角度也发现,其实小金和小云的婚姻完全没有到非离不可的程度,主要是小金的父母好心办了坏事,对他们的婚姻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另外,小金在处理家庭矛盾与人际交往上的表现也确实欠佳。
在得到小金的认可后,我作为律师主动去找小云,也通过二审法官去劝小云重新修复这个家庭,试图用这种方式让双方都不离开孩子。在我和法官的劝说和开导下,小云表示愿意考虑一下。
最终结局分手带走女儿
然而,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小云最终给出的答复还是令小金失望的。虽然她一开始曾表露出犹豫和愿意尝试一下的念头,但在跟自己的父母商量后,她最终还是表示要离婚并且要抚养孩子。
至此,我们的努力终告失败,这个案子在经过二审之后,法院毫不意外地维持了原判。
在以后的日子里,相信小金很难彻底抛开后悔自责的情绪。而作为律师,我也很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告诉更多当事人,诉讼是一件非常专业的法律事务,即使不是每个案子都有必要聘请律师代理,但最起码跟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有必要向法律专业人士作一定的咨询,了解什么是最佳的应对方案,以免因为自己的错误认识和草率应对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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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权问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