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拥有美国国籍和澳大利亚国籍的一对恋人,为是否该归还一笔15万元债务闹上法庭。原告虹小姐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康先生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而康先生则称这笔债务另有隐情,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康先生归还虹小姐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
3年前, “海归”人士虹小姐和康先生在聚会上相识,成了莫逆之交。去年9月,拥有美国国籍的虹小姐向法院起诉,并出示一张她和康先生在去年3月22日签订的借条。该借条载明: “兹有康先生向虹小姐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承诺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但借条下半部分有撕毁的痕迹。虹小姐诉称,去年3月22日,经商的康先生向她提及,因投资某奢侈保健用品失利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现金使用,故向她借款15万元周转,并承诺于同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但康先生逾期未还,还声称需等到他投资的公司股票挂牌后再说。
法庭上,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康先生则称,他俩并没有借款合意,并指出虹小姐提供的借条是变造的,借条被撕掉的下半部分其实记载了该 “借款”形成的原因和付款条件。康先生指出,他与虹小姐曾有过一夜情,事后,虹小姐称她已怀孕了,为了承担责任,他答应支付15万元作为虹小姐终止妊娠的手术费,但条件是必须在其做完手术之后支付,这才有了这张借条。但事实上对方未做过终止妊娠手术,因此借条不成立。
法院认为,涉案借条虽有被撕毁的痕迹,但根据借条上载明的内容看,借款协议中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并有双方的签名,借条内容完整。对于被撕毁的部分,虹小姐称该部分是空白的;而康先生则称,是该借条形成的原因和付款条件。
法院以为,如果借条中有约定债权人义务条款,应当制作成相应凭据交由债务人保管。现康先生称该借条尚有其他约定,对此应负有举证责任,现有借条中清楚载明, “于2012年5月31日前无条件全额归还”,这显然与康先生的辩称尚有付款约定不符,法院遂判决康先生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