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离婚后要求探望孩子,前妻林女士却以孩子并非张先生所生拒绝。张先生遂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拥有对孩子的定期探望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与林女士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婚生子小强由林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原告张先生诉称,双方于2008年调解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原告一直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不让原告探望孩子。张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要求对孩子拥有定期探望权,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辩称,孩子不是原告亲生的,不同意其探望。庭审中,虽经法院依法释明,林女士仍拒绝了对原告张先生和孩子是否为亲生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以保证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法院考虑孩子的年龄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关于孩子并非其与原告之子、不允许原告探望的辩解,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张先生每月第四个周六探望孩子一次,被告林女士有义务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