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代理的一起二审离婚案件,我并没有能够成功改变一审判决,而每每想起本案当事人一个无比喜欢小孩的年轻父亲,作为律师我也会替其扼腕叹息。这是一个不应该败诉的案件,仅仅因为当事人不知道一条法律规定,结果令他自己后悔不已。
案情非常简单,生于70后的小金和比他小十岁的小云于2009年年底结婚,2010年8月,共同的女儿小雯雯出生,小金和小云两人原本并无任何矛盾,夫妻感情尚可。但因为婚后一直与小金的父母一起生活,小云和小金的父母不断因为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时常会有一些争吵。2011年11月的某一天,小云因为一桩极其细小的事情和小金母亲发生口角后扔下孩子独自回了娘家。起初小金也有通过短信电话劝小云回家,但也没做更积极的努力。2012年5月,见小金没有对这段婚姻太留恋的意思,小云起诉到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6月底开庭,小金没有聘请律师甚至没有找任何人咨询,就独自去应诉了。考虑到父母与小云之间的矛盾自己没有能力调和,小金当庭作出了同意离婚的表示。同时向法庭表示,孩子从出生之日起就主要由自己和父母照顾,没有离开过自己一天,所以坚决要孩子。双方之间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一些首饰和少量的财产小金也主动表示可以给小云。不曾想法院在七月初就下了判决书,准予两人离婚,但小雯雯却判给了小云。
这下小金急了,通过朋友找到我,起初还跟我喊冤,觉得法院的判决太不讲道理,孩子已经半年多没有见过母亲,而自己除了上班,其余时间都是围绕这个长得很象自己的小天使转,即使在妻子还没离家的时候,半夜起来喂奶粉、换尿片的也是他这个父亲。而且自己家的生活环境和自己的工作收入都比女方好,他从来也没有想到过法院会这么判。作为律师,我不得不开始跟他解释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2款“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所以司法实践中在夫妻离婚双方都要孩子的情况下,除非女方有被监禁、吸毒、赌博等严重恶习影响抚养孩子这种极端情况外,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几乎无一例外会判给女方,“两周岁”是小孩抚养权判决归属时很重要的一条红线,所以闵行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我同时告诉小金,其实这个情况是很容易被避免的,考虑小云当时是弃女儿于不顾离开的,小金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个很大的优势就是离婚时他是实际抚养小孩的一方,小金只要在第一次小云起诉离婚时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固然判决不予离婚,等半年后,小云再次起诉离婚,因为孩子已经过了两周岁,法院基本就会以不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环境为原则将抚养权判给小金。听完我的解释后,小金的心情从埋怨法院转向了埋怨自己,他认识到是自己不懂法律规定还自以为是才导致这个判决结果,他更加觉得自己无颜面对跟他一样爱孩子的父母以及年幼的孩子了。
虽然我跟他一再说明,这样的判决因为没有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的错误,所以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但小金实在太喜欢和不舍得这个孩子了,依然坚持要上诉。作为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看到过很多夫妻双方因为各种理由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我确实很少见到一个三十几岁的男士这么发自内心的热爱孩子,他甚至天真的跟我表示“如果他去结扎表明他再不会再生育孩子能对这个案子有帮助,他完全可以义无反顾的去做。”听起来有些可笑,但也确实表明他的决心,让我很感动。我从一个女性的角度也发现了另外一个思路,其实小金和小云的婚姻完全没有到非离不可的程度,主要是小金的父母好心办了坏事,对他们的婚姻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另外小金在处理家庭矛盾与人际交往上的表现也确实欠佳。在得到小金的认可后,我作为律师主动去找小云,也通过二审法官去劝小云重新修复这个家庭,试图用这种方式让双方都不离开孩子。小云一开始也表现出犹豫和愿意尝试一下的念头,但再跟自己的父母商量后她还是表示要离婚并要抚养小孩。也许两家人在过往的日子里已经结怨太深,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的努力终告失败,这个案子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
在以后的日子里小金只能因为自己一时的考虑不周和自以为是后悔下去了。作为律师,我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告诉更多事主,诉讼确实还是一件很专业的事,虽然不是每个案子都有必要聘请律师,但最起码跟自己切身相关的重要事情要咨询过专业人士,了解什么是最佳的应对方案,以免因为自己的错误认识和草率表达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