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登记结婚,仅近三个月女方即离家外出至今缈无音讯,现男方以与女方分居长达七年之久诉讼离婚。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缺席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
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某村组的男村民荣某,系1975年9月13日出生,经他人介绍,于2004年11月初和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1977年2月28日出生的女居民周某相识,双方于同年月23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即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不休,次年2月,周某擅自离家外出,至今渺无音讯。荣某寻找七年无果即诉讼请求判决与周某离婚。
法院在依法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本案原被告相识到结婚,不足一个月,显见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旬,又因生活琐事互不相让,被告又擅自离家外出不归,显见亦未见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长达七年之久,现原告诉讼离婚,故其夫妻感情可确认为彻底破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