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对一份婚内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协议发生争议,妻子为此告上法庭。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被告周斌同意与原告张林离婚,婚内购置房产归原告所有。
原告张林与被告周斌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同意将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归原告张林所有。2010年开始,双方感情逐渐冷淡,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即向被告提出离婚的要求,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被告不同意按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
收到案件后,法官经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认为双方婚内所签房产归属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法官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被告进行详细解释:
1、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自愿签订了房屋归属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应予支持。
2、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自愿约定,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即应依据协议书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通过法官的解释,被告周斌终于明白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表示愿按原协议履行,原、被告因此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人和气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