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吴某和刘某原系夫妻,2007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原夫妻共有的房屋归刘某所有。2007年9月,刘某所得房屋拆迁,刘某分得拆迁款150万元。吴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吴某对拆迁款不享有权利;但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吴某生活等实际困难,判决刘某向吴某支付50万元。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刘某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后双方不再具有扶助义务,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可撤销、变更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部分。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注意:请求时效为一年,撤销或变更事由为欺诈或胁迫。另外,离婚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由区别的,不要混为一谈。
(二)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损坏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在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时效为二年,请求理由为对方隐藏、转移、损坏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再次分割可以是针对全部财产的再次分割,也可以是针对未分割部分的再次分割。显然,这与前面所讲的变更与撤销不一样,许多人包括律师对此可能含混不清。
(三)离婚协议中未涉及财产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漏洞,即,部分共有财产未作分配。此时,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一方并不知道该部分财产,那么,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如果一方知悉但并未提出争议,则应当根据协议整体解释,推断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知悉并提出争议,则可请求再次分割。理论中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