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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珺律师
胡珺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沪盈家事联合创始人、首席律师
盈科(上海)律所合伙人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上海市律协民法委员会委员
上海开放大学授课讲师
《上海法治报》专栏律师

擅长领域:重大疑难家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离婚诉讼、离婚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婚姻案件;复杂婚姻财产保全规划;复杂离婚案件诉前指导和筹划;涉房屋拆迁的分家析产案件;涉房继承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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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的新娘 恼人的房产

日期: 2012-12-19     作者:匿名     来源:网络转引

小红到现在都还没有明白过来,自己离开丈夫阿根整整10年了,期间自己父母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自己与妹妹和母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阿根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这份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份合同无效,小红的妹妹和母亲应协助小红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小红名下。

小红在收到判决书后,眼泪婆娑。经过法官的答疑释惑后,小红说了这样一句话: “因为我不懂法,才让自己尝到了苦果。”

逃跑的孕妇

小红的父母是插队落户在外地的,从小小红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在上海青浦。因为缺少父母的管教,爷爷奶奶对小红也十分溺爱,小红没有上完高中就辍学了。仅靠爷爷奶奶的退休金根本无法满足一家三口人的开销,小红开始走上打工之路。

在打工期间,小红认识了阿根。阿根比小红整整大了10岁,平日里也像大哥一样照顾小红,从小就缺乏父爱的小红很快就被阿根吸引了。 1997年,当阿根提出要和小红结婚时,小红毫不犹豫答应了。可是当时的小红根本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阿根一手操办将小红带回了老家登记,结婚证上的名字与出生日期都与小红不符合。但是小红觉得这些不重要,只要能在一起就行。

起初两人的日子过得还挺甜蜜,当爱情渐渐变淡,小红渐渐开始觉得阿根并不是自己理想的对象。尤其当阿根得知小红怀孕后,阿根竟然将小红关在家里,不让她出门。因为一直没有办法回家,小红经常会给家里写信,可是阿根从来没有将这些信寄出去。小红一下子觉得自己好像是被关了禁闭一样,但是无论她怎么和阿根说,阿根始终不肯让她出门,甚至还对她拳打脚踢。

为了自由,小红决定要逃离阿根老家,她已经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生活。当天夜里,小红特意做了几个阿根爱吃的菜,谎称要庆祝即将来到的新生命,阿根听了心里很高兴,小红借机将阿根灌醉。半夜里,趁着月黑风高,一人挺着大肚子逃跑了出来。因为害怕阿根会到上海去找自己,小红决定投奔到山东的亲戚家。此时的小红对阿根早已没有了感情,她觉得这个孩子如果生下来,带给孩子和自己的只能是无尽的痛苦,虽然已经怀孕8个多月,她还是毅然选择做了引产。

另一方面,第二天酒醒后阿根发现小红逃跑了,气急败坏地到处寻找小红……

夹在俩男人中间

长期在外漂泊,小红心里时常想起在青浦的爷爷奶奶,还有远在外地的父母。而且时间已经隔了1年多了,小红觉得阿根应该已经放弃了,所以她决定回到家里去。

回家后,小红找了一份工作,又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生活。虽然生活很艰辛,但是小红却觉得自己过得比任何时候都快乐。远在他乡的父母年龄也越来越大,他们一直希望将来能回到上海有个家。由于老俩口长年在外,于是买房的事情就交给了小红处理。

2001年,通过朋友介绍,小红看中了一套61平方米的二手房。经过与房东议价,最终双方协议价格为10.8万元,首付8万元,剩余2.8万元半年后付清。小红的父亲通过电子汇兑的形式向小红汇付了6万元钱款。同年9月,小红与房东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屋转让给了小红。 2006年小红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与此同时,另外一个男人开始走进了小红的生活。小豪和小红原本是同学,但是自小红辍学以后,两个人就没有再联系过。巧的是,小豪的公司与小红的公司有业务往来,小豪与小红又一次见面了。从读书起,小豪就对小红颇有好感,这次见面,小豪得知小红还没有成家,觉得自己机会来了。可是对小红而言,她害怕小豪会成为第二个阿根,所以她对小豪一直刻意躲避。可是小豪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反而是越追越猛。也许是小豪的诚意打动了小红,小红最终接受了小豪。

2004年时,小红和小豪步入了婚姻殿堂。小红以为自己的美好生活已经开始了。正当她在展望未来之时,她的噩梦开始了。原来阿根一直没有放弃寻找小红,在花了整整10年时间跑遍了各个地方后,阿根最终在上海找到了小红。当他发现小红又和另外一个男人结婚了,他顿时怒火中烧,觉得小红背叛了她。为此,他第一次走进法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认为小红犯了重婚罪。

重婚后的房产

当小红得知阿根到法院告自己重婚罪时,一下子懵了。虽然当年自己和阿根是结婚的,但是结婚证上并不是自己的名字,她觉得这就不能代表是自己和阿根结婚了,那怎么可能是重婚罪呢?而当小豪得知这一切后,他顿时觉得小红欺骗了自己,遂向小红提出了离婚。

法庭上,小红声泪俱下,辩称自己并不是重婚,结婚证上的姓名与出生日期与事实不符,所以她觉得自己与阿根的结婚是无效的。

然而根据法院的调查及阿根提供的派出所及村委会证明,阿根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一方当事人就是阿根,小红虽辩解其受胁迫而登记,但其对与阿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并不否认。因此,阿根与小红登记结婚的事实应予确认。鉴于小红与小豪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小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红原本以为自己已经吃官司了,阿根心里的怒气应该也能消除了。可是她并没有料想到更大的意外还在后面。

阿根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得知了小红在青浦买了一间房子,房主写的是小红的名字。于是阿根找到小红,要求小红将房子卖了分一半钱给他。小红一口回绝表示,这房子是给自己父母以后回来养老住的。阿根看小红的态度如此坚决,便恶狠狠地说:“虽然你跑了10年,但是我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你就还是我老婆,你这房子只要是在你的名下,我也有份!”

缺乏法律常识的小红,一下子慌了神。她觉得既然阿根说是在她的名下,所以阿根有份,只要房子不在自己的名下了,阿根就无法逼自己卖房给钱了。

由于父母的户口都在外地,小红与妹妹商量后,决定将房屋 “卖给”妹妹和母亲,三人签订了 《房地产买卖合同》。当阿根再次找到小红要求她卖房给钱时,小红立刻反驳说房屋不是自己的,是妹妹和母亲的。让阿根断了这个念头。

阿根并没有买小红的账,他第二次走进法院,要求判令小红与妹妹和母亲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两人要将房屋产权恢复到小红名下。

没多久,小红又一次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本就已经历尽磨难的她,再也顶不住了,她觉得自己遇到的是一个恶魔、无赖,时刻纠缠着自己不放。

在法庭上,阿根诉称:自己和小红是1997年4月在自己老家登记结婚。1998年小红离开了自己老家。 2001年,小红购买了青浦城区的一套房产。 2006年10月,小红与妹妹及母亲串通转移财产,将这套房屋卖给了妹妹和母亲。她们三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违反了 《合同法》、《婚姻法》相关规定。

小红和妹妹及母亲则共同辩称:房屋是小红的母亲向第三人购买的,钱款也是小红父母支付的。虽然当初房产证写了小红的名字,但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小红的个人财产,而不是与阿根的共同财产。既然房屋是小红的个人财产,小红就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并没有侵犯阿根的利益,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三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小红与妹妹和母亲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红将房屋转让给妹妹、母亲,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房地产转让价款为25万余元。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两人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但是两人至今并未向小红支付任何房款。

法院还查明,当初买房时,小红的父亲通过电子汇兑的形式向小红汇付钱款6万元。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阿根提出:房屋当时是由小红购买的。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小红和阿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急需3.2万元,另一部分是小红这几年的个人劳动所得。如果是小红父母出资购买,没有必要将产权登记在小红名下。因此,该房屋是自己与小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房屋是自己和小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三人明知道自己和小红的婚姻关系,也知道这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在这种情况下,三人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买卖的形式来掩盖非法转移财产的目的,因此,合同是无效的。

小红认为,房屋是父母出资买的,购房共计花费11万元,其中9万元是父母的共同积蓄及向他人筹借的, 6万元是电子汇兑过来的,另外的3万元是从父母从外地带回来的,而剩余的2万元购房款是父母问妹妹借的。至于阿根说的共同积蓄3.2万元不是事实,因为阿根家很穷,没有钱款,即使有钱,阿根也都交给他父母。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这套房子应该是自己的个人财产。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法院认为,2001年,小红和房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小红购买该房屋,后小红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红及妹妹和母亲主张房屋是由小红父母出资所购买,同时又主张因是小红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小红名下,因此该房屋应为小红个人财产。法院认为,三人的上述主张本身存在矛盾。如果该房屋是小红父母出资购买,小红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的话,那小红的父母应通过房屋所有权确认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应该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同时小红也不应是该房屋的买受人,更不能成为权利人;如果该房屋是小红父母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小红名下,应视为小红父母对小红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小红个人财产,但前提条件是该房屋全部由小红父母出资购买。而阿根与小红双方对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存在争议,从现有证据显示,小红父母出资6万元可以予以认定,而对其他房款双方均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的主张,故无法排除小红未出资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不能全部认定是小红的个人财产,其中还存在小红与阿根的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阿根主张购房款中有与小红的夫妻共同积蓄3.2万元,因阿根未能对此予以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由于该房屋存在阿根与小红共同财产的份额,而小红未经阿根同意,即将房屋转让给了妹妹和母亲,已侵犯了阿根的合法权益。由于该房屋是一个整体,小红的妹妹和母亲对阿根与小红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也是知晓的,且两人没有向小红支付相应的对价。法院最终判决这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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