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老公在其怀孕四个月的时候去世,公公也在事情发生四个月后去世,而面对公公的遗产,其腹中胎儿是否该有一份继承权的问题,王女士很不解。
2012年8月,市民王女士的老公杜强(化名)因车祸去世,而此时,其已经怀孕4个月。同年11月,王女士的公公杜某突发疾病死亡。
将杜某下葬之后,杜某的另一个儿子杜林(化名)将杜某遗留的楼房进行了变卖,并将所得钱款与父亲所留现金全部放在自己手中。王女士得知后,向其提出异议,认为其腹中胎儿是杜家的孩子,应分得杜某的一份遗产。
面对王女士的说辞,杜林却不以为然,认为杜强已经去世,所以王女士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对于此事,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代位继承仅限于法定继承中。
本案中杜强先于父亲死亡,杜强父亲死亡时又未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本案中,应为杜强的子女即王女士腹中的胎儿保留预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