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在今天这个社会似乎逐渐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杀手”,正如本案中小夫妻。
舒城县城关镇的李某(女)与宋某(男)在自由恋爱几年后,于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婚生一子,孩子的到来给家庭带来无限的欢乐。然而让人瞠目结舌的是同年12月李某无意间发现宋某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经过一番吵闹,两人于2011年2月1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宋某因为不忠诚导致婚姻破裂,需分两次给付李某80000元的补偿款。但宋某在支付45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额了。2012年7月份,李某向舒城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宋某支付剩余的35000元,并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被告宋某经法庭公告送达,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签订协议时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协议的内容,原告请求其继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给予原告离婚后一定的补偿,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之债,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补偿款3500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