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领域,有一种担保方式叫履约保证金,但不知何时被人引入了婚姻领域。枞阳县人民法院昨日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姻保证金”的离婚纠纷案。
小玲与大奎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就在他们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前夕,小玲的母亲突然提出大奎须交纳5万元保证金。按照这位准岳母的说法,这5万元是为了保证女儿与女婿未来夫妻关系的稳定,今后如果大奎背叛婚姻,抛弃小玲,则5万元归小玲所有;反之,小玲双倍返还。
丈母娘收到5万元钱后,两人结婚过起了小日子。可是好景不长,小玲与大奎结婚后不到一年就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打不休。2012年9月,小玲诉诸法院,要求与大奎离婚。
面对去意已决的妻子,大奎提出,离婚可以,但小玲必须双倍返还他结婚前交纳的保证金。为了证明有关保证金的事实,大奎还申请两位媒人出庭作证。
“这5万元名为保证金,实际上是结婚时他给我家的彩礼。我与他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数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返还!”小玲驳斥。
两人为此争执了很长时间,最终在法官劝导下,小玲同意返还大奎5万元保证金。大奎最终对妻子只返还5万元表示了认可,与小玲签订了离婚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