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进步至今,但在今天的乡土社会仍广泛存在着男女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就等于结婚了,是合法婚姻。其实这种结婚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约束力,任何一方的悔约都可能带来诸种纠纷。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更是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2012年3月,李某经人介绍与孟某相识,在相处一段时间后,方某自觉两人感情比较融洽,遂向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给了数万彩礼给孟某家。随后双方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但在同居生活中二人因性格不和无法相处。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孟某返还彩礼。
庭审过程中,法官查明孟某向李某索要彩礼6万元属实,但孟某拒绝返还。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法官不厌其烦地在电话中做了孟某大量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是正当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借自由之名滥用这种权利,是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对其借婚姻之名索要的金钱理应归还方某。最后经法庭调解,孟某立即返还方某送其的彩礼6万元。